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10 VOL 3 Page 16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10

VOL 3 Page 16

公設民營,一般考試有幾個對應的點。

 

福利國家危機—轉折—福利混合經濟

福利多元主義的策略

以上為

新右派

新自由主義

新保守主義的影響

————福利緊縮

福利多元主義是主要的關鍵

強調的策略有二如下

分散化

私有化

Sava’s

撤資

委託

替代

孫建忠

提出七個策略

國內採取的主要核心策略為

共同生產中的    公設民營OT

購買式服務      POSC

抵用券制        Voucher

以上三個策略為考試常考者

整理邏輯為

福利國家危機-福利國家的轉折-福利多元主義為主-私有化之核心的策略-在社會福利裡國內學者整理出七個策略-核心的就是三個:公設民營、購買式服務、抵用券。

 

考點

早期:福利國家危機,有哪些危機、哪些面向?

福利多元主義的內涵是什麼?

私有化與分散化的優缺點?

主要策略有哪些?

現在直接考這三個核心策略的優缺點,特別是公職社工師及社工師。

出個考題:

例題:請簡要陳述我國福利私有化主要三個策略:公設民營、購買式服務、抵用券制。並比較三者優缺點及制度成功要件。

以上為福利輸送 最難的題目

首先:

私有化一定會提到公設民營及購買式服務….優缺點及成功要件。

不好寫,把資料重新整理吧,就夠了。

公設民營

Page 17的資料

 

私有化:從公有—平行的關係–非公有(從政府到非政府)政府並非把所有

(民營化)

機構皆委託,而是共同參與供給的概念

強調引入市場機制,給予消費者有選擇權。

 

OT

把所有權: Gov

經營權:Gov—委託—-機構 引入市場機制(行政法中的私經濟行為;不

是行政契約)

(真正的變化是經營權的部份)

 

分散化(相較於私有化):

垂直的分散:中央-地方

水平的分散:

 

(垂直)

假如 Gov ——上對下的監督關係——NPOs

——平行的委託關係———

|      (平行)

OT公設民營

POSC購買式服務

(注意voucher是特約不是委託;這種平行及垂直關係對Voucher有其不適當)

 

公設民營是公家蓋好硬體,交由民間經營。

租金 押金 服務(行政法的私經濟行為,不是行政契約)

講優缺點:清楚地,推動社會福利,為何政府蓋好後請民間來經營?因為政府認為經營時太貴且受束縛(作法被綁死),只要在兒少法、老福法、身權法幾個法規下依法行政依法監督。另外公設民營從一開始就折舊所以收租金並收押金(避免亂搞,證明有財務能力)。此外水電要租者付,且政府限制民間業者能收的最高額。

不能高於所收多金額的服務,設一個損點,因為政府原本想要自己做,所以不能讓廠商收費太貴。另外緊急處育的流程要業者擬訂,然後政府社會局要審核。此外可以向業者說已經找政大台北大財經系的教授比對過服務的成本,所以要業者只能收核心服務的錢。一簽簽約五年,押標金金額就決定了競爭廠商的家數。接著開始指揮公設民營的監督,不過要注意到

政府官員要避免行政責任,業者要營利。兩者雖有夥伴關係但也有各懷鬼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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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列出了兩方面的觀點

(江亮演、應福國)

公設民營優缺點比較

政府委託民間辦理社會福利          民間福利機構承接公設民營(為

何要承接?)

優點    1. 因應福利國家危機              1.業務上可以擴展服務項目和服

避免部門過度擴張                務對象及地區。

2. 減少政府財政支出(人事費用)     2.財務上可以增加政府補助收入

3. 使被服務使用者獲得              並了解各種社會資源而加以有

效率、多元、可近性的服務         效運用。

4. 增加民眾參與的機會            3.人事上可以提升工作士氣補充

5. 促進政府革新進步                各種專業人力及服務人員。

4. 機構場地和設備上可獲得政

府提供和支援(醫療器材已經

買好了)。

5. 社會福利事業生態上可以提

高機構地位和專業形象等。

 

缺點    1. 擴大社會福利服務的階層化。     1.政府援用法令及契約規範限制

(自費住高階的病房,受到政府      過多。(特別是會計法規部分)

臨時安置的路倒遊民,差別待遇)。2.民間社福機構在經營管理上需

2. 破壞社會服務的原始宗旨及目標     負龐大財務虧損之風險責任。

(公益與利潤衝突)                 (有財務準備金的壓力)。

3. 促使官商在服務供給上的有所勾結 3.與政府部門間協調溝通不易(

(事實上,能經營這種社福機構的   依法行政)且會計核銷繁雜。

只有一家機構,根本用拜託方式  4.受委託機構對受託設施的硬體

,但,無法有效監督)              建築設計或空間運用規劃裝潢

4. 民間社會福利機構民營化服務常     未必得以事先或即時參與。

無法持續。                      5.需配合政府要求對特定服務對

5. 民間社會福利機構拒絕服從公共部門  象辦理特定工作項目。

的規範。                        (POSC:購買式服務如個案委

6.民間社福機構團體傾向於減少對    託、方案委託。例如推動社區

貧民或弱勢族群的服務,使服務     外展服務(方案委託),緊急收容

供給有選擇特定對象之現象。       個案(個案委託);方案委託與個

案委託合在一起就是購買式服

務。

6. 與政府合作或委辦的補助經

費不足或未能補助專業人力的

民營化後,社政人員去監督          費用致無法提升服務品質。

監督能力不足,監督人力也不足    7. 專業化與傳統志願精神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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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設民營的限制:

1.完全競爭的限制

(1)台灣只有幾家具有能力、有資格、有意願,可以承接社福機構公設民營。財

源穩定性的只一家。”市場完全競爭”下公設民營政策才能實現他的制度設計目

標。

(2)公設民營的機構假設也很賣力經營,但一直虧錢,要撤銷收回重做?政府可能

在資訊不完全掌握下決定受託單位所以也無法確保受託單位的服務品質。政府

一方面是福利服務的管理者,一方面又是公設民營制度的設計者,政府可能成

為控制福利服務”看不見的手”,這也將影響民間社會福利團體對政府的財務依

賴加重而產生福利產業一種外部性的效果。

2.民間社福團體與政府之間的依賴關係:

(1)公設民營互相依賴的關係。

(2)資源依賴,民間機構仰賴政府資源,政府有較優勢位置,政府可能須冒著民間社福在福利提供上有不確定性危險。民間社福團體對政府提供的資源除非有穩定的契約關係否則也會面臨資源來源不確定的危險。

3.面臨制度環境的壓力問題

(1)一般公設民營和購買服務契約一樣是由政府和民間社福團體訂定委託契約,唯一差別是公設民營由政府提供硬體設備再交由民間社福團體經營管理,”事實上政府仍有監督(公共安全檢查)考核(服務評鑑)責任”。平行委託加上垂直監督,政府真的贏嗎?

(2)整個制度環境,契約關係成為政府和民間社福團體之間的一種合法性關係基礎,因契約關係的建立使得兩者在互動的過程中有共同接受的規範。兩者行為可在共同認可範圍內互相牽制。這樣的關係需有賴兩者長期互動合作中,建立起共同的規範,方有利於福利服務的發展。

4.<打勾!!!>民間社會福利團體接受契約委外之兩難

(1)契約與慈善使命之間

(2)契約與自主性之間<會被綁死>

(3)走向市場化趨勢<慈善與市場>

(4)財源之不確定性

(5)另類的無效率<要符合政府會計就無效率>

(6)專業與管理上的爭辯

<所以BOT還比較好弄。>

 

 

第四部份-問題四:社會福利之財源-錢從哪裡來?

 

社福財源

(一)社會福利財源

  1. 稅收

累進稅如所得稅

直接與間接稅

中央與地方稅

社會安全制度

保險-“保費”為主、稅(政府責任)為輔、逾期繳保費的滯納金,這筆錢

政府可能拿去投資,投資獲利部分。以及健康捐(菸酒健康捐,

國民年金有營業稅附加1%部分)。(保險是保費是最特殊的)。

救助-地方政府稅收支應

津貼-中央(老農津貼)或地方(新竹市有敬老津貼-地方)稅收支應

福利服務-地方稅收支應,中央補助(若是計畫性、政策性的,例如長

照十年計畫)

福利服務主要看:特殊法規如下(錢都是地方出的)

兒少法:保護、早療、托育

老福法:長照、社會住宅(老人住宅)、老人保護

身權法:特教、就業促進、長照、保護。

其他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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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財源

公務預算(只有中央稅)

內政部、教育部、國防部預算

營業基金

國營事業(台電中油)跟公營銀行(台銀土銀)

非營業基金(不是要賺錢的)

作業基金(要做法定業務事情,但沒有收入,純粹稅收支

應。如社會司、兒童局各有一筆社會福利基金

及兒童福利基金;社會司的社會福利基金(機

構);兒童局的兒童福利基金(補助地方政府的

托育費用、早療))

特別收入作業基金;收了某些錢只能做特定用途細分如:

能源基金—燃油中扣減

公路基金—汽燃費,公路局修補路

空污基金—含鉛量之空污費,防治空氣污染

保險基金—政府與地方政府收的、”專款專

用”

依照哪部法及哪個條例,相對支

勞保

健保

國保

地方政府財源

地方稅

中央統籌分配稅

罰金

規費

辦戶籍謄本

印鑑資料

租金利息所得

中央計劃補助費(例如:花博的錢,中央地方一起出)。

  1. 捐款,印尼海嘯的基金的帳戶還在。
  2. 一般自付額,例如:少數公部門的職業訓練;職訓局和青輔會。
  3. 各種獲利(如利息房租)。

 

(二)財務模式的規劃或選擇

  1. 財務來源

(1)   福利消費者

(2)   公部門稅收

(3)   ***社會安全體系(保險基金):繳費方式

(4)   志願捐贈體系

 

(三)***社會安全體系的繳費制度

一般以政府規範為主

(四)福利消費者自付體系

市場部分不管他

(五)<打勾!重要!>志願性財源制度NPO<對應到後述的中央對地方的補助>

1.社會福利財源非私人性而傾向慈善性財源。

2.財源基礎:(1)基金(2)社區基金(3)個別組織(例如:聯合勸募)(4)政府購買服務。

筆記:政府的財源由稅和基金、基金可能是由保費(社會福利的保費)。

下列四種部門之財源

政府以補助、購買服務、抵用券方式給非營利組織財源

(一)      Gov———————————————NPOs

(補助為上對下;抵用券是平行、特約;購買服務是委託)

 

(二)市場(消費者)—————金錢服務—————NPOs

 

小型NPO向大型NPO申請專案補助

(三)較大型NPO———————————————–小型NPOs

如                                         較小型非營利組織

福特基金會(環保)

 

(五)民間社會——————-捐贈———————-NPOs

 

 

另有特別類型的:

 

企業————————-提供商品給之義賣——————-NPOs

——————–NPOs與企業進行活動—————

策略性慈善:有時還是義賣的部份所得捐贈給NPOs

企業賺到形象

NPOs得到財源

 

Page 20中間

志願性財源制度

(1)    基金。

(2)    社區基金(在美國流行)。

(3)    個別組織(例如:聯合勸募,補助給中小型的非營利組織,而小型非營利組織會以計畫去申請)。

(4)    政府購買服務。

 

Page 21表

幾個部門之間相對應在社會福利之財源及財貨、供給生產之間的關係。

社會福利的財務財源籌措與財貨提供

(王震)

政府部門(第一部門)  非營利組織(第三部門)  私人部門(第二部門)

 

第一部門財源負擔     財務由NPOs提供,財貨  財貨由政府提供財源由

又由政府產出財貨的   由政府提供。像政府一些  私人籌措幾乎沒有!

<錢及服務都由政府出> 研究機構財源由民間基金會

如:義務教育          支應。美國較多。

 

另外:錢是政府出,但是共同:如財貨由政府提供,財源共同籌措:有可能。

 

財源部分,若是由大家一起出,又是非營利組織所提供;例如財團法人的醫院或私立學校的部份,若私人部門提供醫療的服務,是較多的。

 

<以上的表實益不高>

 

小的重點

Page 21

(七)設算制度 設兩面向考量(教育及社福經費均採之)

如:李登輝執政時期之前,內政部社會司,編列社團補助預算,每季,請地方政府幫忙審核,再每季進行撥補,變成地方政府只有審核,然後由中央給錢;後來發現,乾脆把該筆預算交給地方政府即可。於是,就把這筆錢全部,由中央編預算,然後錢交由地方政府自己決定:社會福利領域、教育領域,讓地方政府補助民間團體,該筆錢就叫做”設算”。且依各縣市一定比例分配,這是當時制度剛改革時的那一兩年需要注意的。現在…

(九)中央對地方的補助:

1. 依據中央與地方財政收支劃分法,財劃法;統籌分配稅,用一定公式計算,分稅的概念:已經不是中央稅或地方稅,這種稅進來後怎麼分給地方?主要是所得營業稅,營業稅以公司登記所在地處(地址)繳交,因此台北市收到的營業稅較多。

2. 以政策補助引導方案發展。例如長照十年計畫,要求地方(一定比例)配合款;以及高風險家庭兒虐防治計劃;中央撥錢給地方,同時要求地方配合一部分款,來推動此項服務。以計畫的方式,作為以後建構長照保險的依據,用計畫先試行。

3. 減少地域性的差別福利。

4. 決定於政府體制:社會服務的主要提供責任(主要是地方政府,中央政府補助)。

5. 地方資源的三大問題:

(1) 服務整合

(2) 資源整合

(3) 財務整合

 

現在討論一下地方財源:

稅-地方稅(地價、土增、田賦)

統籌分配稅(營業稅….)

基金

規費

其他收入(房租、利息…)

地方自主財源?例如南投縣政府,可以用縣管河川的砂石疏濬,成為”公共造產

基金”(賣砂石得到的財源)。

地方稅-依據”地方稅法通則”(法律!),可以由地方政府訂定

收財源的法規,所以在地方自治條例中訂定地方稅的財

源。但地方稅法法規要由中央的財政部審核。例如雲林

課徵環保稅,想針對石化業徵收某種排放氣體的稅。花

蓮想針對火力發電廠排放的氣體課徵稅。

公益彩券盈餘分配

50%地方社福業務推動補助

45%國民年金

5%健保之準備金

 

彩券之社會功能原則上包括:<!>政府收入之挹注(<!>特別是社會保險:國保及健保<!>)、地方福利工作推動、災難救助基金補充、及其他重大文教體育推行。

 

彩券行銷,身心障礙者經營彩券者95%、原住民2%、單親1%。

 

公益彩券的弊端

  1. 發行心態:賭博多於公義的社會意涵。
  2. 發行機構五年招標一次,商業氣息濃厚。
  3. 發行辦法:經營分配彩券行只賺四元還要支付各種稅款。
  4. 管理嚴苛:經營商自主權少。
  5. 工作全未被保障:很多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的身分被借用。

 

公益彩券未來改進之處

  1. 發行指定用途券:避免地方政府挪為他用(常被挪用政見中的內容-服務站等等)。

以下參考即可

  1. 改變彩金累積規則。
  2. 銷售者選擇與就業。
  3. 彩券與媒體。
  4. 改設監督委員會。

 

社福四大議題講到這裡。

 

正式進入理論部份:

 

專題二、VOL 3 page 24 25 27(間接服務的倫理分配原則。平等需求、補償貢獻)、30

福利國家理念與意識形態

<選擇題>

 

 

社會權

社會權———-福利國家—————-社會安全制度

原則

濟貧法原則

俾斯麥原則

 

社會正義

 

Page 30~35

社會權

社會正義

貝佛里奇報告書

社會安全法案

福利國家理念

 

社會權是由公民權演變而來(人本思維、民主思潮的啟蒙辯證:洛克、孟德斯鳩,十七、十八世紀的民權、民本思想-先建立自由權)。

 

十八世紀對應的是-市民公民權 標準是:人身自由

十九世紀對應的是-政治公民權 標準是:政治自由

廿世紀對應的是-社會公民權   標準是:社會福利

(吳老德)

重心在社會公民權

請看

廿世紀隨資本主義發展在商品交易自由及財產自由的保障之下,遂使自由權的保障,反而變成榨取自由的後盾。造成不平等的結果為貧窮,所以基本生活保障成為國家責任的思維,其醞釀是由巴黎和會後慢慢地,累積到:大西洋憲章強調之免於匱乏的自由、免於恐懼的自由來談。對自由權的限制,漸漸注意到平等與正義的價值觀;所以社會權與平等與正義、公平等價值連結。

社會權主要以經濟上的弱者為保障的對象,社會權一開始是以經濟安全為準,現在更強調”社會參與的機會”;以經濟弱勢為對象,政府應提供社會基本生活的維持-也就是基本生活的保障。要求國家全力積極地制定政策與立法,使之成為具體實踐”社會權內涵”的重要機制。

社會權內涵就是:社會安全制度!社會權就是保障經濟安全、用社會安全制度來保障經濟安全。社會權的發展,顯示出了福利與安全成為國家的責任,不再是個人與慈善團體的責任或是政府的德政,而”是人民應得的權利、不是慈善,是國家的責任”。

社會權的概念點出了:權利而非慈善、對象涵蓋全體國民。也是貝佛里奇報告書中的幾個重要依據。

09:39

Page 25

國內學者盧正春認為社會權範疇包含:

  1. 生存權
  2. 健康權
  3. 受教權
  4. 工作權
  5. 住宅權及財產形成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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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權的定義,Marshall定義:

  1. 最起碼的經濟福利與安全
  2. 完全享有社會遺產<指:非差別待遇、不分男女老幼就是平等原則>
  3. 普遍標準的市民生活與文明條件<相當的生活條件>
  4. 實施年金保險保障健康生活<注重生存權與健康權>

 

強調從搖籃到墳墓。社會權乃針對資本主義高度化產生的失業貧窮勞動漸惡化的社會問題。”在合乎社會主義(老左派-社會民族主義)之前提下”為保障社會經濟上之弱勢,而要求國家以各種形式介入,以形成正常的社會秩序,使其得以享有合乎人性尊嚴之生活。<背後價值觀較符合社會民族主義或社會主義;重視社會權,就表示,贊同福利擴張>

Page 25

Rawls正義論

(一)意義:

為了把社會利益的分配明確化,社會正義與社會權的差別在於,當政府責任要把國家社會資源的分配原則,則背後有理論(就是依照社會正義)為:兩層意涵

  1. 形式的正義(又稱為程序正義)(正義!!!)

(1)    形式正義最常見的便是我們生活週遭的”法律與社會制度”。無論法律所奉行的原則為何,可以把他們公正和連貫的實施模式,稱之為形式上的正義。如果我們同意正義所表達的是一種平等概念的話,那麼形式上的正義(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要求法律和制度—”實施中必須平等地(即以同等方式)運用於由他們所限定的類別”。

(2)    執行面是非差別待遇、平等原則(制度上是依法行政),形式上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不涉及堅持的原則所模從的體系內容實質是不是正義的。他所關係到的只是原則和體系的實施或運作模式,也就是運作的程序!(重視分配的程序!)

  1. 實質正義(公平!!!)

(1)    不僅要求不偏袒的執行且要不偏袒的分配。實質正義注重分配的原則!

 

比較:

形式正義

表現方式是透過法律、透過社會制度,重視的價值是公正,強調程序正義。

法律之前 人人平等 平等的自由權原則。

 

實質正義

表現方式是實際分配原則,重視的價值是公平,強調分配正義。

最弱勢者得到最大的照顧 在差異的原則下來看待。<發展出社會公平原則>

 

兩個原則再修正,

  1. 每個人都有平等的權利去擁有最適度的基本自由且大家擁有的自由在程度上是相等的。
  2. 社會與經濟的不平等的實際下,必須滿足下列兩種狀況:

(1)    在不平等的狀況下所附帶的職務與職位必須在機會公平的狀況下對所有人都開放<也就是:自由競爭的原則,不限制條件:機會公平原則;避免齊頭式平等>。

(2)    這樣的狀況<也就是自由競爭>,必須使社會中的弱勢族群(處境最不利的人)獲得最大的利益。<但這樣的狀況下,某些弱勢族群無法有效競爭,所以必須差異地給他們福利,特別照顧他們—所以就是差異原則。>

 

所以,簡單來講,正義原則就三個:

平等的自由權原則

機會公平或機會平等

差異原則。

再記得實質正義,誰是形式正義?<選擇題>

 

Page 27

Frederic G. Reamer的分配正義原則(社工)<記住:分配正義就是實質正義!>

分配正義是運用倫理標準,來決定如何分配稀有資源。社會財富的分配循正義原則,運作於社會福利政策之中。大家對社會正義分配的基準的定義見解不同,但社會資源分配的依據大同小異。

基本上社會福利中社會正義的原則是:”需求、權利、功績、應得與平等作為公平分配”的基準。特別是”需求、平等、權利”是進一步分析資源公平分配的基本核心概念。

Reamer的分配資源的標準:

平等

需求

補償

貢獻的多寡

有時我們會單獨考慮四種標準有時我們也會合併思考:

  1. 平等:若人合乎資格就有平等的權利去取得服務或資源<形式正義!!!>

此外還有幾個方向:

(1)    結果平等:第一種解釋是平分,對於不足的資源所有符合資格的人都分配到相同的資源。強調平分的結果。

(2)    機會平等:強調分配資源的程序,就是機會公平。服務與資源未必一定平分,潛在者都有”相同的機會”去爭取。”先到先服務”或”隨機選取”,<排隊原則或隨機原則(用抽籤的!)>。

(3)    條件平等

A….

B….

C<打勾>….不平等的”條件”會干擾”真正的””機會平等”因為人們是在立足點不平等的狀況下彼此競爭。為了這些人特別的考量,用一些特別的機制,用條件平等的概念,對於一些較弱的人給以一些”差異原則”、給予協助、給予機會。

 

  1. 需要的原則,除了平等原則之外,還有”以服務接受者的需要”<在VOL 2中曾說過的;Johnason Rowsford Shaw-規範性的需求、表達性的需求、感覺性的需求、比較性的需求>為根據,來分配有限的資源。由分配資源者來決定誰最大誰就得到資源。國家是最大的分配資源者,依照”規範性需求”為依據,分配資源。不是依照均分、抽籤、或先到先服務的方式,讓個人去競爭而是依據個人需要的程度而定。國家是守門人的角色,訂定的種種的把關,只要掉進這個社會安全網,政府就來進行”他助”。
  2. 補償的原則:對於保障弱勢族群或曾受不公平對待者給予補償和優先的考量。
  3. 貢獻原則:以貢獻多寡來決定:page29又分為三種:

(1)    基於可意識之努力而不根據其實際的產出<例如家裡負責照顧及扶養的人>。

(2)    貢獻,資源分配根據產出的大小而來不論努力與否<例如非營利組織的免稅>。

(3)    能力,分配根據個人能力及可能產生的社會貢獻而來。<投入及產出的比值;例如健保的保費:六類十四目,私人機構,薪水四萬元就以此比例來給予保險,然後拿去抵稅。>

Page 30 貝佛里奇報告書

1942/11通過-英國的社會保險

(一)、1.指導原則:不受過去經驗(濟貧法原則)的局限,但可參考過去策劃未來。

2.社會保險-消滅貧困最有效之武器,重建新社會之阻礙的五個惡魔:疾病、愚昧、污穢、怠惰、貧困<選擇題!!!>。

3.實現社會安全理想有賴政府與個人之合作,含有救助津貼與保險的原則。

(二)、社會保險的基本原則

1. 保險給付一率均等

2. 繳費一率均等

<***1,2連在一起,均一保費均一給付實現平等原則***選擇題>

  1. 統一管理
  2. 保險給付符合受益人之基本需要<符合基本需求水準,給付不會太高>
  3. 综合型保險<不是只有一種項目,可能有年金失業健保>
  4. 國民分類保險<通常依職業別>

 

社會安全法案

1933年羅斯福總統推動新政

1935年社會安全法案

老年、遺屬及殘障年金保險OASDI page 34最後兩行

<三個標題:注意,選擇就是這三個項目。福利服務(包括婦幼衛生及兒童

服務等等)並不是津貼!!!>

(一)、社會安全法案內容

1.社會保險法案

2.公共分類救助方案:以老人、貧苦盲人和失依兒童為救助對象。

3.衛生及福利服務方案

(二)、社會安全法案的意義

1.國家擔負起維護全體國民福利的責任使福利國家思潮呼之欲出。

2.國家透過法案制定執行對社會福利的管理

3.社會安全制度的三大支柱:社會保險、公共救助、福利服務<還是不如英國>。

 

 

 

福利國家的基本概念

(一)起源<選擇題>

  1. 最早概念是德文,描述俾斯麥模式的社會保險體系。
  2. 最早宣示的是瑞典的社民黨的黨魁默勒,強調:國家不只是夜警國也是福利國。瑞典稱的福利國不只有責任<基本保障>,且有全國人民的福祉<保障程度提升!>。
  3. 英美是1941年才開始借用德國的保險體制而說:福利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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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涵)

<打星號>威廉斯基的定義:

福利國家是政府保障每一個國民<全民式、公民資格!!>最低<!!!基本水準基本保障>所得、營養健康住宅教育水平。對國民來說,這是一種權利<社會權原則!>而非慈善。

 

Mishra的定義<新右派的學者,連右派也同意這種國家的責任。>

政府能夠且應該負起<國家責任>責任以保障<!>所有國民擁有一個過得去的<!>最低生活水準。

A.<打勾!>國家為了維持高度且穩定的就業<充分就業!>,規劃市場<是指:勞動力

市場(讓人民有工作;保障工作權。)與消費市場(買得到足以維生的勞貨)皆有

>經濟是必要的<肯定國家介入市場的必要性>。

B.為滿足在複雜變遷社會中人民基本需求,公共儲備普及的社會服務(如教育、

所得安全、醫療、住宅等等),也是必要的。普及的社會服務,其精神在於國

家提供的服務,不只針對低所得者而是全民。

C.為了消除貧窮、與配合特殊案例之需要,一種立基於所得調查、或資產調查的

扶助服務也有必要建構<指的是社會救助!>,以成為一個安全網。

 

凱因斯與貝佛里奇(中間偏左):

福利國家的定義:

整合充分就業、普及的社會服務、社會救助,建立成為福利國家的制度,以表達集體維持國民基本生活標準的責任。

 

布里格斯(Briggs)<打勾!>

福利國家是一個有計畫運用的組織的力量透過行政與政治手段,努力去修正市場的力量,

(1)    不管個人與家庭所擁有的工作與資產在市場的價值為何<不附加條件、無條件,不管貧富貴賤都有最基本保障;基本的社會生存權利,是國家保障的基本責任,無差別待遇;如社會安全制度中的保險、救助、津貼分類的原則:是繳費與否、要否資產調查、非繳費非資產調查就是津貼-完全沒有任何的條件!>,其最低所得應予保障。

(2)    藉著減少不安全的範圍,以使個人與家庭有能力去面對因社會事故<指:透過社會保險制度,強調社會保險-是福利國家社會安全制度的核心!>。如疾病老年失業等困擾所導致的個人與家庭的危機。

(3)    確保所有國民不分地位與階級,都能在某種被同意的社會服務範圍<也就是至少符合形式正義原則、也就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共識的基礎!>內,得到最佳水準<看該國同意的程度!>

本質:

修正市場失靈(國家介入市場的必要性!)

基本需求保障

直接間接的滿足

權利而非慈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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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徵(林萬億)<打星號!>

  1. 國家或政府介入市場經濟
  2. 基本保障
  3. 權利而非慈善
  4. 國家提供集體性非差別性的以滿足人民需求的福利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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