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12-1(暫) vol 4 行政程序法 重要實體規範部分 (行政作用法上半部) 行政程序 行政處罰(裁罰性的不利處分) 94年三讀通過 行政執行法 行政契約(重要性提高) 行政處分的廢棄page 92 違法VA 撤銷 侵益 是否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則 122條 合法VA廢止 授益 事實狀態變更 可能撤銷 123條 雙重效力VA 法效 機關 原理原則不同 Page 92 行政處分無效的七款事由 第111條 請注意上次吳庚老師的表 第一步 是否為合法違法的行政處分得撤銷 第二步 110條第四項 無效行政處分 自始 當然 絕對的不生效力 第三步 如何宣告無效 113條 相對人請求行政機關去宣告無效 (如何發動) 行政機關也可依職權宣告無效 得撤銷的行政處分,可否不予撤銷。例外的情形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的兩款請記住。若但書均無問題,則可撤銷。 1. 如果對公益顯生危害者 2. 要討論信賴保護(有所減損)的問題 (119條 不附法條故要背) 違法的行政處分撤銷 違法的受益處分的取消 Page 93 三、 行政處分的廢止 (一)、定義: 1. 合法行政處分因事實狀況變更而無實際利益,將其廢棄而向將來失效。 2. 申請馬戲團執照,機關作成廢止保留權(93條廢止權保留)。 3. 廢止之法律效果 (1) 不當得利之返還(127條) (2) 證書或物品之返還(130條) 4. 廢止權之除斥期間:「知」有廢止原因兩年內為之 Page 93 (二)、合法負擔處分之廢止 1. 利益衡量: 依法行政原則, 同時可能傾向廢止或不廢止 2. 消極要件: 122但書所規定不得廢止之情形有二: (1) 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 可能狀況有 1): 該處分為羈束處分。 2): 該處分為裁量處分,但有裁量收縮至零的情形。 (2) 依法不得廢止: 122條 3. 廢止侵益處分法律效果: 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 力。125條本文。 過渡 授益 信賴保護 依法行政 法安定性 (三)、合法授益處分之廢止 1. 利益衡量 (1) 信賴保護 傾向不廢止 (2) 依法行政 傾向不廢止 (3) 法安定性 傾向不廢止 (4) 公益原則 傾向廢止 如集遊法15條 因天然災變或重大事故,得 廢止許可或變更旋許可之時間、處所、路線或限制事項。 2. 消極要件 123條 該五款請記住 第三款最重要 第五款為概括條款 行政處分之撤銷及廢止有體系及邏輯性的關聯: 條文自117條後彼此間有 關係。 3. 法律效果: (1) 當事人得請求行政機關給予補償126條 123條中只有第4,5兩款值得信賴保護的考量 (2) 處分失效之日期 125條但書 假設! 四、 雙重效力行政處分 (一) 混合效力之行政處分 1. 授益與侵益係可分者: 視爭議部分為受益或侵益分別適用上述情形。 2. 授益與侵益係不可分者: 基於保障相對人,應一體適用「廢棄授益處分」 之規定,使機關受到較嚴格之限制。 申論題中理由的鋪陳是很重要的! (二) 第三人效力之行政處分 1. 第三人侵益效力之受益行政處分: 依照授益行政處分之規定處理。 例如 甲公路營運原獨佔某路線 公路局 乙 公路新增營運受准 (此為公路局對乙是授益)。公路局若是後 要變更行政處分時,採用授益行政處分(因對相對人是最重要的)。 2. 第三人受益效力之侵益行政處分: 有兩說。 若公路局准駁時: 一開始不准(否准)某乙設公路營運。若事後廢止否 准的行政處分,對乙而言是授益,對甲(第三人)是侵益。 多數說是認為117條之受益人不包含第三人。 但 結論是第三人要使用公私益的衡量。 Page 98 行程法92條的行政處分六條要件 123條有5款廢止授益行政處分的要件。 第八節 行政處分之時效: 一、民法請求期間與行政法之除斥期間 二、 (一) 行程法131條 (二) Vol. 4 行政契約 請看光譜 VA VV 雙方性 公法效果 K民法契約 依法行政 私法自治 有上下從屬關係 平等及雙方的關係 1970年採用公法私法之分別 原先的從屬說就是被VV打破的 145條146條 強調公益 重要的分水嶺是釋字348號解釋 陽明醫學院學生與教育部的行政契約關係。 第一節 行政契約的概念 一、 行政契約之定意 (一) 指二以上之法律主體,已設定、變更或消滅行政法法律關係(也就是公法關係)為目的,互為意思表示而合致成立之法律行為。 (二) 對定義之分析 1. 主體原則上為行政主體(如台北市),但由行政機關(如台北市政府)代表作成之,且不限於公法上之行政主體。 2. 該契約要發生公法上之效果,否則為私法契約。 3. 既為契約,便是雙方當事人合意為之,此為與行政處分最大之不同。 (三) 區辨 國際法上的條約,是一種公法上契約關係,但不被認為是行政契約;行政機關間的行政協定,亦不被認為是行政契約。因此,行政程序法第135條所說的公法,應該解釋為「行政法」,較為合理。(而德國的邦條約法則被認為是行政契約)。 行政程序法135條。 (四) 行政契約的特徵 1. 行政契約係法律行為。 2. 行政契約係雙方之法律行為: 以雙方之意思表示作為行為之內容,屏除以往公權力上命下從之色彩。 3. 行政契約係發生公法上法律效果 行政契約雖為契約,但其性質為公權力行政,其所適用之範圍及所產生之法律效果皆屬於公法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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