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15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15
VOL 4 (會與補充資料有關)
VOL 7 和今日的補充資料有官方防治校園霸凌資料
可以了解保護的議題全部用三級預防的觀點;這些,包含:
兒虐、婚暴、人口販運、性交易防治、防治校園霸凌。
特別是:
在寫福利服務的保護議題、或 社工的因應策略、處遇策略,要點出三級預防。
福利服務:答題主軸是三級預防的架構。
社工:答題主軸是-先三級預防架構、理論連結,再如何處遇,比重是不同的。
資料是福利服務的。從立法角度-VOL 7 page 15 16-校園霸凌事件相關法律責任。

有關教育人員(校長及教師)通報義務與責任部分。
有關學生為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部分。

對照VOL 4 page 70~71 72 兒少法30條以後的內容。
把霸凌相關條文列出
霸凌之發生:
情境:學校為主、學校附近、學校週遭的社區空間。霸凌涉及到權利、能力、身體、資源的兩造不平等的關係。本分教育部資料由後看起。
補充資料的Page 33學生常見偏差行為:
中輟、校園暴力、藥物濫用。
Page 34校園暴力行為以大欺小的因素為:以大欺小的青少年通常是因為家中父母表現出不當的管教方式:
1. 濫用權威
2. 帶有敵意並拒絕孩子
3. 不一致的管教或疏於管教
4. 不能有效解決問題
5. 教導孩子無緣由地反擊。
Page 37 逃學逃家的緣由:
Page 20 霸凌行為定義、態樣與特質
page 21四點定義:
i. 兩造勢力不對等
ii. 攻擊行為長期反覆不斷
iii. 具有故意傷害的意圖
iv. 呈現生理或心理侵犯的結果
類型!!!霸凌只是偏差的一種!!!
肢體
語言
網路
關係
反擊霸凌
性霸凌
解釋的部份page 22屬於人行及福利服務考試要的答案(以下為考試要背的東西)
偏差教養的涵化。
暴力循環論
校園情境的縱溺
偏差同儕學習牽引
為求自保被迫反擊或參與霸凌集團
校園外部偏差力量的支持
[答題及考試方式]
每一點背住,筆記就是要做這個。
背綱要後,後面要有能力延伸、舉例說明、支持論點;
社會科學要能舉例!
Page 23 較少發生校園霸凌的校園情境特徵。
有動機與能力的霸凌者
有霸凌機會(情境)存在
有合適的被霸凌對象
Page 24
相當於兒少法的第五條:國家責任
Page 26
校園霸凌事件的處理流程!!!
1. 發現事實並進行判別。
2. 對霸凌者與被霸凌者進行全面深度了解。
3. 研判霸凌類型。
4. 進行可介入處理之資源盤點。
5. 研擬處置措施以及分工操作。
6. 對加(被)害者擬訂事後輔導措施。
這是福利也是社工的東西!!!
對應到VOL 7通報流程:
整理2~3頁A4活頁紙的霸凌之東西。五月底六月初之後,東西不增加21:51
除了講義—只看筆記了,不能再相信記憶力了。
Page 6 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圖(類似通報流程)
發現期:平時觀察、發現後導師初評
處理期:防制霸凌機制啟動
啟動包含:送醫、輔導小組、校安通報。
追蹤期:輔導的部份。
以上屬於通報流程。


社工處遇
校園霸凌要件
1. 具有欺侮行為
2. 具有故意傷害意圖
3. 造成生理心理傷害
4. 雙方勢力(地位)不對等
5. 經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
霸凌事件產生的負面影響
1. 學生方面
影響就學意願;
破壞學生間人際關係;
影響學生價值觀及人生觀;
嚴重霸凌者成年後犯罪率增加;
2. 老師方面
影響班級經營
影響師生、親師關係
影響教學熱誠
3. 學校方面
影響學校師生人身安全及心理安定
校外不良幫派勢力進入校園
引發其他違法事件

防制校園霸凌相關措施與作為
Page 3 4 5 6自己看

Page 8
第九點:
三級預防!!!
1. 教育宣導
2. 發現處置
3. 介入輔導
通報是依照兒少法第34條<專業通報!…教育人員發現…三十條

第二款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少從事有危害健康活動或欺騙行為
八、拐騙、質押
九、強迫性交
十三、進入不正當場所
應立即向地方政府通報{通報制},至遲不得超過廿四小時>;回VOL 4 page 71

Powerpoint page 8下方
兒少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2條 VOL 4 page 84後面
第2條 廿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通知地方政府

回來看powerpoint page 10
中央與地方的分工
還是三階段:發現、處理、追蹤
三級預防
一級預防:教育、宣導。
二級預防:發現、處置、追蹤。
三級預防:介入輔導。
Page 10 11
一級預防
1. 訂頒各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計畫
3. *成立會報
5. *教育
二級預防
1. 通報專線
2. 辦理問卷調查
3. 設置校園安全通報系統
7. 辦理防制藥物濫用、防制霸凌志工訓練。
三級預防
教育部分工

Page 12地方政府的部份
一級預防
2. 地方政府定期會報
3. 校長主任會議宣導溝通防制校園霸凌
5. 教師研習
6. 文宣品
二級預防
1. 設專線
3. 辦理校園生活問卷調查
4. 校外巡查
6. 指導學校處理校園霸凌事件
三級預防
1. 法律諮詢專線
2. 輔導網絡
5. 追蹤輔導。

Page 13 14一定要背。
學校部分
一級預防
2. 成立防霸凌小組;
4. 用校園安全檢核表;
6. 教師進修,加強班級管理及該關懷學生查察能力;
7. 掌握高關懷學生,加強正向教育輔導及法治教育。

Page 14 15
8. 加強社區、管區及學區合作定期召開協調會議;
10. 強化師生法治教育;
13. 加強對學生的法制品德等教育融合。

二級預防
1. 設置專線 信箱
3. 列冊追蹤輔導

三級預防
1. 專案輔導
2. 警政機關協助
3. 偏差行為無法改變部分,徵求家長同意轉介專業諮商輔導

Page 15 16督導及考核<不是我們管的了;人事及政風>
各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VOL 7 page 1
校園防制霸凌,被當作是校園掃黑計畫的延伸:
友善校園。預防機制及精進處理。

執行策略三級預防,這樣的字數很適合寫考題。

[對應配比的分數約為10~15分;寫東西寫多沒有用,就是要寫到剛好。]
一級預防(教育與宣導):
二級預防(發現處置;關鍵為那三個期):
發現期
通報期
追蹤期
三級預防(輔導介入)
相關法律及專案。
[福利服務及社工至少將學校部分抓緊!]
執行要點
地方政府教育局或社會局、中央教育部、學校部份各司其職。

通報流程

Page 7
校園問券調查表
前六點的敘述請注意一下:
1. 曾被毆打否?
2. 曾被勒索?
3. 曾否被孤立?
4. 曾被言語恐嚇?
5. 曾被謠言中傷?
6. 曾否被以網路傷害?

後翻至page 11下方註打個勾!!!
輔導小組包含有:
輔導教師
家長
學務人員
社工人員
校外人員及
少年隊
輔導期為三個月!!

Page 12 分工表此為教育部內部工作用,參考即可。

VOL 7 page 15
霸凌事件法律責任
兒少法30條第二款為最主要—34條通報責任—啟動後續安置輔導措施

對應到的罰則、對應的學校成績考核辦法:與我們無關。

43:21
Page 15下方霸凌相關責任;分更細!
刑法身體傷害罪
傷害他人身體健康 傷害罪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剝奪罪
強制 強制罪
恐嚇
汙辱
毀謗
—都會拉到親權的共同責任之出現。
最後兩行:有關法定代理人就學生所為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部分-兒少屬於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如成立民事上之侵權行為,法定代理人依同法第187條負連帶責任。
依”刑法及少事法”:7到14歲是保護處分;14~18歲是課予刑責或保護處分。
但,民事上逃不過連帶責任:
184 故意或過失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 父母負連帶責任
195 侵害人格權之非財產上 損害賠償 父母負連帶責任

45:13
刑法、少事法背:罪的名稱:不要背條號!
民事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把兒少法搞定。

罰錢的部份
行政法
依行政罰法第九條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VOL 4 page 82 46:43
無依兒少安置處理辦法
母法是兒少法19條第一項第八款、又對應到第二項部分。
有通報責任:對應到母法第34條通報。

第3條 警察機關協尋、寄養、安置、診療
追蹤輔導一年

Page 84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2條 兒少機構所分之類型
第一種 托育
第二種 早療
第三種 安置及教養機構
第四種 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
第五種 其他—就是指”福利服務機構” page 86 同法第30條
[考試重點:安置、教養或扥育:托育,因為兒童教育照顧法沒有通過,所以安置教養是我們核心!!!]
第2條
三、安置及教養機構只辦理下列對象安置及教養服務之機構
(一)、 不適宜在家中教養。
(二)、 無依兒少。
(三)、 未婚懷孕或分娩而遭遇困境之婦嬰。
(四)、 依本法第33條第一項(1)(2)款經盡力禁止或盡力矯正而無效果之兒
童及少年。
(五)、 36條有危險之虞的緊急安置。
(六)、 因應家庭重大變故。。
(七)、 依法得申請安置。<什麼叫保護安置:VOL 4 48條:父母及監護人對兒童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或有第30 36條、毒品部分,由兒少、最近親屬、或主管機關、兒少機構等..得向法院聲請親權、或監護權的全部或一部停止。{聲請過程中、聲請侵權停止,可先暫時先安置附帶提,夠細了!!!}>。

兒少的最後一個部份,小東西。
Page 89
少子化因應:教保—-托嬰、托育、課輔。
教保法規,因為沒有通過,所以不看法條內容;僅看學理,學理在前言,看總說明page 89 90內容。
52:26
我國學前托育的情形…現階段有兩大議題:
幼托沒有整合:2~6歲分別由社政及教育管轄;因此出現師資的問題、幼稚園與
托兒所不同,因為分別依據:幼稚教育法、師資培育法;還有兒
少法的機構的部份;還有課程教學也不同:一個偏教育、一個偏
照顧;設立要件也不同:一個是依照兒少法的機構,一個是按照
幼稚園設立標準,輔導管理法規與行政措施都不同。
幼托整合的必要性及困境:有上述四個層面。
[有些學校會考幼托整合;又,保育員會考。]

主要看第二段:
國際學前教育及照顧趨勢方面,”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檢視會員國所推動學前兒童教育與照顧政策後,建議各會員國應朝向”擴大提供、普及近便原則”發展,透過中央與地方共同協調,連結跨部門服務,提昇專業性,與家長參與等措施,促進兒童教育與照顧服務具一致性,以提升教育及照顧品質,”此即兒童教育與照顧(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 ECEC)之起源”,簡稱為「教育照顧」 (Educare),並已成為應提供學齡前兒童教育與照顧兼具之綜合性服務的新興概念。因此各國去制定相關的保護兒童照顧政策….

Page 91草案部份
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條文

第二條、本法用詞
一、 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二、 幼兒:學前之兒童。
三、 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
[這種學理式定義是不會修正的,可以記憶。]
對兒童提供之居家是照顧服務、對幼兒提供之扥嬰中心教保服
務、幼兒園教保服務、對國民小學階段兒童提供之課後照顧
中心課後教保服務。
四、
五、
六、托嬰0~2
七、托育2~6
八、課輔6~12
九、
十、
第三條、主管機關
第四條、屬於理念宣導
第五條、
Page 92
第六條、理念
第七條、居家服務內容
第八條、教保機構有三種
第九條、
第十條、托嬰服務的內容。
第十一條、幼兒園。
第十二條、

10,11,12條對於寫申論題可補充之作用。
其他太管理規則、人數,由子法變成母法後,現在不記。等以後通過法案後的數字條款的選擇題。

Page 120
主題五、其他相關主要法規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大致重點是11條以後,考試也只考第三章、選擇題
第三章、
第11條、三天中輟生通報,理由是:未請假、不明原因未
到校、轉學未報到-三天以上;通報後,要指派社工人員做必要調查。
第12條、為避免中輟生淪為雛妓或援交的情形,所以會設置關懷中心。提供緊
急庇護及諮詢聯繫。
第13條、又設置專門安置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之兒童或少年之緊急收容
中心及短期收容中心。
[所以關懷中心僅提供諮詢;簡單庇護、有確認情形,要到緊急收容中心或短期收容中心!]
第14條、如果確認了,中途學校聘雇:
第二項、社工、心理、輔導、教育人員,四個專業,結合民間資源專業
輔導;發給普通學籍的畢業證書。中途學校經費來源不重要。
第15條、法官與司法警察等司法、行政發覺相關之虞之兒少時,廿四小時內通報。移送緊急收容中心。
第16條、通報後七十二小時內提出報告聲
請法院裁定。法院裁定交付安置,安置在短期收容中心。
第17條、安置後兩週到一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觀察輔導報告,及建議處遇方式,並聲請法院裁定。
第18條、裁定部分到第十八條;法庭依審理結果,
兒少無從事性交易或無從事之虞者,應裁定不予安置,並交付兒童或少
年之法定代理人家長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輔導。
若兒少有從事性交易者,法院應裁定將其安置於中途學校,施予二年
之特殊教育。
{順序再講一遍:廿四小時通報-送到緊急收容中心<緊急安置-72小時內要聲請法院裁定-法院裁定-裁定後到短期收容中心安置,兩個禮拜到一個月之間要重新確認-看由親屬安置照顧或由中途學校教育繼續輔導-中途學校兩年的輔導。有哪些不到中途學校而到其他機構?如下五項:
一、 患愛滋病者:要去醫療
二、 懷孕者:依兒少法19條第一項第十款:未婚婦嬰。
三、 外國籍者:依移民法(戶政工作)
四、 來自大陸地區者:兩岸條例(戶政工作:靖廬)
五、 智障者:身心障礙機構。
六、 有事實足證較適宜由父母監護者:如精神官能症者。
七、 其他事實足證不適合中途學校之特殊教育,且有其他適當之處置。
}
[考點]11 14 16 18剩下的不管不會考。

罰則:有到3000000 5000000 七百萬!

少事法
第3條、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定位的少年是12~18歲
第 3 條
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一)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二)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三)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四) 參加不良組織者。
(五)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六)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七)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第三章、
高普考不會考
初等一題選擇題

VOL 5
VOL 7 page 19
這結論應該會變成性別平等綱領-性別平等政策白皮書
陳水扁-婦女政策綱領
變成
婦女政策白皮書
馬英九-性別平等綱領
變成
性別平等白皮書
先看舊的東西:page 25
婦女政策白皮書
理念:
一、 打造「所有各方互相尊重、互為主客」的倫理架構。
二、 「共決互利」的制度-強調政治層面的參與。
三、 體認整資源的有限性-資源再分配;資源有限性。
四、 廣泛實踐參與式民主-共決制度;參與式民主、民主組合主義
五、 形成二元分立、相輔相成之混合經濟體-就是”福利混合經濟”;照顧的議題:變成國家介入;照顧市場化也有照顧國家化;家庭化、國家化;公共化的思維、也有非營利化。
第三行:福利化、公共化、非營利之社會主義經濟,與生產面向之資本主義、自由市場經濟形成二元分立,並做一些融合。
女性觀點的經濟層面,女性是預設經濟混合體;於再生產的層面。
Page 26
貳、現況與困境:
注意標題即可了:[主要注意第一點及第四點!]
一、 托育及照護服務的高度營利化-這就是大家不生小孩的理由之一。
高度營利化代表去商品化、公共化、福利化的程度太低了,市場化程度
太高了!
二、 媒體高度自由市場化。
三、 女性人身安全遭受巨大的威脅。
四、 女性低薪級貧窮化現象將會急遽惡化。
全球化、高齡化之後,女性主要從事低技術、次及勞動市場、不穩定、按
件計酬、彈性化或是派遣的工作。因此女性的收入28167相對比男性37778
元的74.56%。

Page 27
叁、政策內涵
建立萬物平等共生的整體理念。

Page 29
第二篇、婦女政治參與政策
政治篇
壹、有性別權力測度(GEM,Gender Empowerment Measure),我國僅次於新加坡;
一、 兩性應該共同參與國家/社會的所有面向事務。
二、 女性主導,兩性共同參與的概念。
貳、現況與困境
一、 女性參政比例偏低;
二、 決策階層女性公務人員比例有待提升;
三、 各級政府之民主組合主義委員會有待推廣,其女性代表性
有待提升;
四、 女性需求及女性觀點之代表性急須提升。
叁、政策內涵 VOL 7 page 33不是核心可以參照。
一、 性別平等會;
二、 平等意識的選舉意識;
三、 提升公務人員體系及預算的兩性平等;
四、 各級政府部門廣設參與式民主機制提升女性代表性。
Page 36
第三篇、婦女勞動與經濟政策
勞動的部份
一、 我國勞參率
民國92年為47.14%,婦女勞參率無法超出50%。。
二、勞動市場的不平等現象
工作配置、待遇、升遷、教育訓練等。
三、婦女就業型態
特殊性-性別職業歧視、職業隔離、勞動彈性化、非典型僱用的情形。
非勞動力中未就業的主要原因是:家務勞動的比重高,為了兼顧工作與家庭,
而提早撤出,或從事低薪及兼職的工作。
四、家庭支持體系薄弱-家庭功能降低。
五、現行社會安全制度未能充分反映女性在勞力市場的特殊性-
保險-健保、失業保險都未能有效照顧女性。保險本來就不是照顧女性,設計
為對男性有利-所以為:制度性排除,女性兼顧工作與家庭;自然而然保險納入
的保障就降低。

Page 38
叁、政策內涵
一、禁止歧視、勞基法:重點是要督導及抽查:開罰。立法從嚴但執法從寬。
二、建立多元管道,輔導女性創業,以促進女性就業能力之延伸與發展。
(一)、 輔導婦女二度就業及創業貸款;
(五)、友善家庭,安親托育,照顧市場,照顧與勞動兼顧;
三、建構合理社會保障制度,訂定彈性工時制度
[葉師註:民90年性別工作平等法實施時已經有了,民93年還在彈性工時制
度!]
重點是:社會保障制度的調整—延伸為育嬰留職停薪。
四、強化家庭支持體系。人力資本。
五、加強婦女勞動力研究分析。

Page 40
第四篇、婦女福利與脫貧政策
壹、 基本理念
一、 福利與脫貧等重要。協助婦女自立。
二、 女性的照顧天職與貧窮女性化之間的連結。積極規劃務實制度、避免女性的不利情形。
貳、 現況與困境
一、 女性難以兼顧照顧與工作,以致於勞動參與率低,容易落入貧窮失依。
二、 家庭缺乏支持。
三、 中高齡女性照顧之負擔,而女性本身卻缺乏照顧服務。因為照顧者支持方案不完善。
四、 老年女性經濟安全欠缺保障。
五、 女性不結婚不生育趨勢持續升高。
六、 外配問題。
七、 原住民女性困境問題。

叁、政策內涵
一、普及照顧:
五項社區照顧服務;後來失敗了。
協助女性經濟自立。
有些學理上的東西可以介紹:page 43
二、促進女性就業之角度,
(一)、普及照顧應有下列要點:
1. 社區化與普及化。
2. 公共化
3. 促進婦女稱分就業
(二)、女性勞工移動機制公共化。這個還好!
Page 44 45
三、
女性年金權的部份!
女性長者的經濟安全問題!
從父、從夫、從子。而年金制度對老年女性是不利的。
希望建構:單一年金體系、涵蓋所有國民;目前:沒有的!做不到!國民年金對女人不利!因為保險本身就是不平等的制度;促進女性自立永續發展,
(三)、女性角度的考量。Page 45
2. 建立高齡女性跟年金制度之互利關係:使老年女性得到充分的經濟生活保障,另一方面使年金制度得以永續發展。
因為女性的工作型態為:間接性的、從事部份工時的、無一定雇主的,對年金權有衝擊。因為年金要有保費,保費要由工作中扣;工作不穩、薪水就不穩;不穩則年金不會有夠用。而這工作型態的原因是為了要兼顧工作與家庭,整個社會是僱用歧視的情境。

Page 47
第五篇、婦女/性別教育與文化政策
簡單來看
Page 49
叁、政策內涵
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有三大原則:規範性、教育性、整合性。

內容自行參考因為性別平等教育法不是重點。

Page 50
第六篇、婦女健康與醫療政策
Page 51
貳、現況與困境
困境說明
長久以來,女性健康的考量相對被忽略,特別是基本生育的問題;過度醫療、(如:大量的剖腹產及子宮切除造成傷害)
Page 52
現況分析
2. 死亡率(的性別分析)
Page 53腦血管意外,男為女的1.3倍
心血管疾病、心臟病、高血壓;心血管疾病不是男性專屬,女性問題更嚴重。男性外出工作壓力大,容易高血壓、中風、心血管疾病,如今女性外出工作增加,家事亦無法倖免。
糖尿病女性排第四位。糖尿病需要小心照顧,因此傳統照顧者的女性其實對自己是疏於照顧的。
意外傷害兩者排名差不多但男性是女性的2.6倍。
慢性肝病,男性較高。
腎的部份,男性為女性的1倍。女性排名第六、男性第八。
Page 54
肺炎男性排名與女性同都為第七。
肺結核男高於女
Page 54
3. 照顧需求
需要照顧的女性較男性多19.6%
需要長期照顧的女性人數比男性多62.1%。
失能重度、女性長者高很多。
老年女性兼具年齡性別的”雙重弱勢”,又加上很少得到退休的補助,所以女性平均壽命比較長的話,相對應來講,女性長者的獨居、或相對應的付出會是重要的社會課題。

Page 55
(二)、主觀指標
女性每人的慢性病徵為0.7種。女性一直覺得身體不舒服比率比男性高。
相對應的焦慮憂鬱身心症,女性比男性普遍。請注意到醫學倫理。
政策內涵參照—
友善的醫療環境;
決策機制的問題;
避免過度醫療。

Page 57
第七篇、婦女人身安全政策
壹、由家暴、性侵害防制角度,且目前又增加了性騷擾的問題。
貳、現況分析
Page 59
二、困境說明
(一)、 政府人身安全專責機構人力與預算仍不足。
(二)、 一般人對人身安全受侵害者的處境理解仍有偏見,對於家暴受害人支持系統尚未建立。
Page 60
叁、政策內涵
一、專責機構人力與預算加強
二、從女性不同處境、年齡、社會地位觀點出發,發展不同的、落實婦女人身安全政策。
(一)、 落實婦女在工作環境上的人身安全政策;
(二)、 保障未成年婦女人身安全保障機制;
(三)、 對於原住民婦女人身安全的保障;
(四)、 加強女性障礙者人身安全保護;
(五)、 老年婦女人身安全保障;
(六)、 外籍配偶及外勞女性人身安全;
(七)、 社會大眾尊重婦女人身安全觀念的機制。
以上重點自行參照。
Page 64 環境能源與科技篇
參照。

今日重點:
Page 19
100/3/8
內政部
全國婦女國是會議大會結論[註:內政部網站去查詢!]

一、 權力、決策與影響力篇
(一)、 性別多元平等:應消除性別間的差異、更應覺察性別內的不平等。
(二)、 各類選舉婦女保障名額應改為性別比例原則達成任一性別比例不
得低於三分之一。
(三)、 性別比例原則應擴展至國營事業董監事、公會及財團法人董監事會
議代表。
(四)、 各政黨候選人部份。
(五)、 各種團體的比例。

二、 就業、經濟與福利篇<脫貧與經濟-多了福利!
三、 教育、文化與媒體
四、 人身安全
五、 健康醫療與照顧篇
六、 人口婚姻與家庭篇

[註、原文如下:]
「全國婦女國是會議」大會結論
100/3/8內政部
一、權力、決策與影響力篇
(一)性別多元平等除應消除性別間之差異,更應覺察性別內之不平等。
(二)各類選舉婦女保障名額應改為性別比例原則,達成「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的目標。另總統任命之考試委員、監察委員與大法官等亦應比照辦理。[以前是三成!]
(三)性別比例原則應擴展實施至國公營事業董監事會、工會、政府出資或贊助之財團法人董監事會、民間組織或專業學術機構之董監事會代表等。
(四)各政黨候選人繳納保證金制度建議考慮以連署人數取代,並將政黨補助金分配門檻從現行之百分之五調降為百分之二,以鼓勵婦女在小型政黨中有機會出線參選。
(五)加強農會、漁會、水利會、工會、六大工商團體之會員及幹部之性別平等意識;並培植女性進入六大工商團體之決策階層,及輔導成立女性之大、中、小及微型企業團體或網絡。
(六)擴大辦理「婦女團體溝通平台」,活化基層婦女組織,發展具在地婦女觀點之政策,並加強中央及地方婦權會與婦女團體之間的聯繫交流;婦女團體之間應橫向聯繫,凝聚監督力量,並進行議題策略聯盟,主動對議題發聲。
(七)加強新住民、原住民、農村等多元族群之性別平等意識,降低性別區隔,以協助其跳脫傳統框架,增權賦能。
(八)監察院、司法院與立法院應設置性別平等推動機制,強化所屬人員性別意識;五院亦應定期發佈性別平等施政綱領、綠皮書或白皮書。
(九)中央及地方政府之性別平等專責機制,應達到資訊透明、提昇究責性,並建立民間提案機制;強化現有之地方婦權會的功能,協助地方婦權會委員進行性別主流化教育培力,透過中央及地方政府間聯繫會報,促進婦權會推動經驗之交流分享。
(十)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加強部落領袖及教會牧者對於性別平權議題之認識,發展原漢性別文化之積極對話,促使性別平權相關政策符合多元文化與平等之精神,並建立原住民女性倡議及參與決策之能力。
(十一)強化女性在各類權力、參與決策及影響力層面之系統性統計或調查,以深入了解女性所受到的權力限縮、參與限制、或欠缺影響力的原因,協助思考如何建立體制與制定政策之參考。

二、就業、經濟與福利篇
(一)對於福利與服務資源之政策規劃與執行,應重視不同性別、地域、族群、文化、年齡之差異與需求,並克服弱勢群體在相關訊息掌握的不利處境,增益支援政策之效果。
(二)整合福利與就業輔導服務之窗口,在橫向持續整合強化勞政、社政之轉介與輔導體系,同時促使中央與地方政府縱向連結,並特別針對農、漁村、原住民、新移民人口,及受暴婦女等多元群體,分別規劃適宜之就業輔導、創業協助、福利支援之方案。
(三)經由民主組合與審議機制研擬制定普及化、公共化之照顧服務政策,提供平價、優質、可近性之托育、托老或身心障礙者照顧服務,並在避免過度市場取向之照顧產業的前提下,發展在地化、社區化之家庭支持系統,以協助任何家庭照顧者均能持續就業。
(四)規劃中小企業與機關團體育嬰留職停薪之人力補充與替代方案,以確保勞工不因家庭照顧而退出職場,及確保其復職之權益不受影響。
(五)以女性為主要勞動力的職業類別如家事工作者、照顧工作者及幼托保育工作者等,不論所屬之族群、文化與國籍,皆應享有合理基本勞動條件之保障,避免市場化之勞動剝削,以改善其工作權益為基礎,充實國家各項照顧政策之人力資源,以期達成照顧服務質與量之平衡發展。
(六)檢視現行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就業服務法等內涵與條文之競合疑義,並於各項勞動檢查工作與權益保障之概念中融入性別平等元素。
(七)研議改善教育分流造成的性別職業隔離問題,並就性別薪資落差之各項成因檢討改善。
(八)確保女性於動產、不動產等各類財產之所有權;信貸、資金的使用權等擁有和男性一樣的平等機會;並追蹤各項金融創業貸款的逾期、還款率,納入政府整體性別統計,以促使各界重視經濟權力與能力之性別平等面向。
(九)政府應進行跨部會、層級與區域之政策規劃評估,制定鼓勵社會事業之方案與獎勵措施,同時修訂相關法規,以營造有利合作事業之社會企業發展之環境;並需特別重視女性工作者集中的手工藝與文化創意產業之專利與智慧財產權保護與知能的取得。
(十)經濟部門應進行經濟及貿易政策之性別影響評估,做為改善政策品質與效能之依據,以及研擬於政府採購法中對於中小企業、微型企業的輔導與幫助。

三、教育、文化與媒體篇
(一)教育部應設置性別平等專責單位,整合、督導評鑑各項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之政策與資源;地方層級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也應發揮其角色、職責與功能。
(二)全面檢視現有教育、文化及媒體相關法令規章,使其符合性別平等精神,並積極落實相關法規內容。
(三)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政策白皮書之內容,就各項實施內容與進程積極推動,並建立督導與管考機制。
(四)政府應落實推動各場域(家庭、學校、職場)及各生命週期(如幼兒、高齡者)之性別平等教育,包括培育具性別意識的教育人員與師資,並應考量偏鄉地區之需求,發展職前或在職訓練、各教育機構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與評鑑。
(五)結合推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勞工教育、社會教育及家庭教育等管道,鼓勵男性參與性別教育課程,進而參與性別平等教育之推動。
(六)在各個教育層級中制定和研發具有性別平等內涵的課程、教材與評鑑指標,並鼓勵各界發展具有性別意識的教法、教學媒材以及媒體文化教材。
(七)鼓勵媒體成立自律機制,透過設置內部委員會或是就不同性別與族群進行收視調查,促使節目內容符合性別平等原則。也應加強媒體工作者的性別意識培力,並透過民間或學校教育機構培養閱聽人的媒體素養教育。
(八)政府應加強與公民團體之對話,鼓勵公民團體和學界發揮集體力量投入監督媒體的性別平等工作,並結合民間團體共同發展相關研究及推動行動計畫。
(九)透過獎勵措施鼓勵製作具有性別平等意識的節目內容、網路遊戲及報導,以及透過政策要求媒體能夠在其節目中呈現女性、性別弱勢族群的正面形象。
(十)確保女性及性別弱勢族群在公共領域受到重視並設法增加女性社會參與的機會與管道,透過蒐集女性史料並建立數位資料庫、培植女性文化人才及團體、提升女性在文創產業(例如文化藝術、設計、媒體等)中的決策人才比例,以提升女性在公共領域的主體性與可見性。
(十一)對於宗教、傳統民俗、文化禮俗儀典中所存在的性別歧視,採取有效的行動作為推動平權文化,以積極突破父權文化的束縛,建構無性別歧視的文化禮俗儀典。

四、人身安全與司法篇
一、消除對婦女之暴力行為與歧視
(一)瞭解不同性別、年齡、教育、族群與區域之差異,運用多元的管道與方法(諸如呈現男性正面形象、利用流行文化、體育運動等),並廣納民間團體的力量,積極推動性別平等意識的教育與宣導。
(二)針對資訊傳達不易與求助管道缺乏之偏遠村落及原鄉,應加強宣導與諮詢,並提供移動式的服務方案。
(三)各級學校應落實性別平等及人身安全教育之實施,並應列入學校評鑑重要項目,對於績優與績劣者,應有相對應之獎懲制度。
(四)應充實各相關防治體系保護性工作之服務人力,且建立定期檢討機制,隨者案件增加與服務需求有一定比例之成長。
(五)推動男性需求觀點之受暴處遇服務和服務方案。
二、消除任何形式之人口販運
(一)勞政、移民、警政、社政與司法等相關單位應設立人口販運專案窗口及橫向聯繫網絡,滾動式檢討司法調查與審理流程,加速人口販運案件處理時效,強化人口販運被害人在台等待司法調查期間之安全、居住與工作之保障。
三、建立具性別意識之司法環境
(一)各體系相關專業工作者應教考訓用合一,並建立專業工作者之證照制度。
(二)警察體系應研議提升中央婦幼業務單位之層級與人力配置,並於縣市警察分局層級設置婦幼保護工作專責單位與人員。
(三)訓練專業的通譯人才,設置認證制度,並強化其專業倫理知能訓練。
(四)各相關專業(包括法律、社政、警政、醫療、教育、心理等)養成教育(含大學教育與初任者專業訓練等)課程中,應包含性別平等、人身安全保護、法令與性暴力防治之研習訓練課程;並應編制經費鼓勵大專院校相關系所(諸如法律系、社工系、犯罪防治、醫護等)開設司法保護學程。
(五)司法相關工作人員、調解人員、警政、修復促進員與律師等之培訓養成過程及在職教育,應有性別意識、反歧視、多元文化及同理心等之訓練,強化法官性別平等專業知能。
(六)司法與警察體系應普設被害人保護服務機制與方案,並且研議推動設置司法社工、警察社工及心理諮商員。
(七)合理調整保護性業務社工人員之工作條件,重視工作安全問題,並編制專業津貼與危險津貼。

五、健康、醫療與照顧篇
一、制定具性別意識與健康公平之政策
(一)婦女健康之預算額度需要被保障,行政院及立法院應予支持。
(二)需有長期之原民婦女健康研究。
(三)性別友善之醫療與照護環境納入同志與跨性別族群之需求。
(四)促進健康/醫療/照護產業勞動處境之性別友善措施,除考量女性工作者之處境與需求外,亦應增加男護生之職涯規劃以減少男護人力流失,改善勞動環境中不利於少數性別之障礙,例如男護更衣室、女醫師值班室。
(五)積極研議策略以因應婦產科醫師人力短缺現象,檢討助產師教考用不一問題,重視助產師在社區提供生育健康諮詢、衛教、婦癌防治的角色。
(六)檢視既有新生兒出生性別比例失衡之解決方案是否有效。
二、消弭性別角色規範對身心健康的影響
(一)提升男性健康素養及自我健康管理能力,建立為自我健康之負責態度,以減少日後對女性之照顧依賴。
(二)HIV異性戀感染者增加,破除HIV與同性戀之必然關係迷思。
(三)提升照顧工作的價值感。
(四)社區心理健康服務系統應有專責之人力資源配置與具體方案。
三、提升健康/醫療/照顧過程中之自主性,特別是健康弱勢群體
(一)長期照護服務除原有之民主機制外,應增加社區不同族群及民間團體之民主審議參與和監督機制,使服務模式和費用更多元更貼近在地民眾需求。
(二)建立家庭照顧者”社區支持網絡”,提供培力、諮詢、支持與喘息等服務。
(三)醫院應於體制內提供少數語言使用者民眾之就醫通譯服務。
(四)檢討偏遠鄉鎮之IDS計畫之服務時間與內容未能滿足地區民眾所需,且缺乏社區參與規劃和決策之問題,應以社區為主體,提出社區需求。
四、發展各生命週期階段以女性為主體之整合式健康照護服務和健康資訊
(一)應增加非預期懷孕之年輕父母親之協助方案。
(二)社區婦女健康服務中心必須以社區為單位,特別是農漁山地村與偏鄉的分佈。
(三)應將婦女罹癌後之心理健康服務納為癌症醫療照顧工作之一環。
(四)應規劃老年女性全人身心健康之多元方案。

六、人口、婚姻與家庭篇

先進的社會一定是體現民主生活、重視多元差異,實踐公平、正義、平等、博愛的社會。因此,尊重各類人口群的性別差異即為落實全人關懷,邁向共治共決共贏的重要途徑。

(一)依據聯合國人權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重新檢視國內人口、婚姻與家庭之相關法規命令,以符合性別正義原則。
(二)針對「少子女化」、「高齡化」的現象以及「新移民」、「原住民」議題,研擬具”性別敏感度與族群文化觀點的人口政策”。
(三)強調人口政策應考量國家在社會與經濟方面之均衡發展;而家庭照顧應該是政府、企業、社區、家庭共同分擔的責任。
(四)針對政府對於不同年齡、族群、身心障礙者等提供相關福利與照顧服務時,政府應先進行性別需求與分析,同時重視資源分配的平等,避免各種歧視和污名化標籤。
(五)持續檢討「民法」及相關行政規章中之文字與內涵有無違反性別平等精神,並加強性別平權之宣導;另強化司法人員,法官、檢調、調解人員之性別平等意識。
(六)推動多元供給的育兒政策,分階段實施”育兒津貼與托育費用”部分負擔制度;改進現行保母托育管理制度的運作,持續增加社區保母系統的服務能量與可得性,加強保母的輔導與培訓。
(七)持續檢視「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相關法律適用與服務配套,以強化高風險家庭的支持及受暴者如婦女、兒童、高齡者及家庭中弱勢成員之處遇與救援體系。
(八)重視婚姻移民人口權益,除福利照顧政策外,檢視相關移民法規,以符合人權公約及性別人權;另在各類協助方案上應特別留意其歸化我國國籍之相關法令適用,保障婚姻移民及其子女免受各種歧視、暴力或不利處境。
(九)正視家庭與社會多元化發展之現況與趨勢,政府對於非傳統婚姻之同居伴侶或非傳統家庭型態之成員,包含同居、同志、單身、單親、隔代、重組家庭(繼親家庭)等,研議其福利、權益保障等對策,以落實性別人權的精神。
(十)積極推動長期照護政策及措施,充實照護體系之人力與經費,促進國人投入照顧產業。
(十一)重視家庭照顧者的身心壓力,提供照顧者相關教育、培力、各項諮商、輔導等支持性措施,及研議托育、托老及障礙失能者之照顧費用方面的稅務寬減額,以減輕其經濟壓力。

支持各項政府政策都應融入性別意識,積極強化性別影響評估之檢核,務求於各項政策皆具有性別敏感度,真正落實性別正義。

七、環境、能源與科技篇

一、讓各政策領域內的性別隔離降到最小
(一)建立我國環境、能源與科技領域相關之不同面向的性別統計資料庫,將政府執行或補助的方案或研究計畫,凡涉及人數統計者,均納入性別及其他相關人口變項之統計資料。
(二)藉由培力女性或增加高階決策位置的性別比例等方式,確保女性在環境、能源與科技相關的決策過程中的平等參與。
(三)檢視文化與制度層面對於女性選擇環境、能源與科技相關領域的阻礙因素,包括各級入學考試、職場徵才應以性向而非性別作為錄取資格。
二、不同性別與弱勢處境者的基本需求均可獲得滿足
(一)透過質化研究與量化統計,了解不同性別和弱勢者對於政策和服務的認知、態度、使用及需求上是否有差異,以作為未來政策制定和服務提供時的參考。
(二)公共空間的規劃與設計上應重視到女性和弱勢者使用的安全與便利性並檢討現有之空間設計。針對女性、原住民、農漁民和弱勢者在面對災難、污染及公共衛生等風險特殊的脆弱性和需求進行研究了解並提出因應對策。
(三)基礎公共建設、資訊工具及大眾運輸工具等均應被視為基本人權,政府有責任提供,並應就不同性別、區域和城鄉差距的使用經驗差異,進行研究並提出適切方案。
三、女性與弱勢的多元價值與知識得以成為主流或改變主流
(一)訂定工作與家庭生活平衡方案,積極發展策略以吸引更多女性願意進入環境、能源與科技領域就業,並減少環境、能源與科技領域從業者過勞現象。
(二)重視農村或原住民女性對於生態、環境保護的影響力及傳統知識,並且應用這些知識在生態、氣候和國土規劃等相關政策的改善計畫中。
(三)推廣和補助對無害環境的農業技術、促進在地消費、再生能源計畫及節能環保發明與設計。透過補助或獎勵方式,鼓勵研發對於高齡女性或弱勢者日常生活有關的產品或科技,並增加與生活運用的連結,以降低使用阻礙。
四、結合民間力量,提高治理效能
(一)強化並整合與民間團體的合作與對話機制,共同推動宣導生活環保、資源回收、消弭科技落差等方案,地方政府層級應加強培力民間婦女團體以建立政府及民間永續的溝通平台。
(二)環境資訊應從接受者可近性的角度,以適切的管道及型式公開,以落實民眾資訊權與公共參與。
(三)環境相關法律方面應納入性別觀點,例如民國100年通過的環境教育法。

{還是六大面向,背那六個面向的名稱!
再者:
一、 權力、決策與影響力篇
從比例角度去抓!
二、 就業、經濟與福利篇
就業:職業歧視、職業隔離有否友善職場與家庭?
經濟:女性經濟安全與女性就業問題之連結。
福利:注意性別統計、性別影響評估、性別政策規劃。
三、 教育、文化與媒體
由教平法角度去看。
四、 人身安全
大致上人口販運要特別注意。
五、 健康醫療與照顧篇
注意第三點及第四點的重點。
六、 人口婚姻與家庭篇
注意性別敏感度的人口政策,
相關的家庭福利議題。
}

等一下看VOL 5 婦女議題。

15-2
VOL 5 page 1

婦女議題—
會注意到女性主義對福利國家的檢視
(社會)經濟安全—女性貧窮—
生活扶助
貧窮單親的問題
對應 特境條例
社會救助法
年金(權)(女性長者)
對應
國民年金法
職業年金
勞保條例
(年資)一次給付
年金給付
勞工退休金條例
屬於儲蓄保險制
-個人(退休金)帳戶
可以分析出來制度設計中:女性頂多可領的部份是年金給付。但投保金額檢視!?
個人帳戶女性可領的金額很少。
又國民年金法並未普及(所以國民年金法有很多問題存在)!

工作與家庭兼顧的議題
友善工作與家庭-彈性制度(我國:彈性工時、、業務及績效導向)
假期(產假、陪產假、親職照顧假)
福利的部份:就業支持方案(企業托兒、員工協
助方案)

職業歧視
包含—在職業參與過程(職前、職中、職後)中所受到的歧視
招募
初薪
派任(/分工)
職場性騷擾
升遷
分紅/獎金
訓練
假期
資遣
退休
育嬰留停
性別工作平等法
最後女性的部份(上三塊考試特易考,他是VOL 5 page 1的表)
人身安全(本塊不一定是考試核心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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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DOH版本)
聯合國大會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第34/180號決議 通過並開放給各國簽字、批准和加入 生效 :按照第二十七(1)條的規定,於一九八一年九月三日生效。
本公約締約各國, 注意到《聯合國憲章》重申對基本人權、人身尊嚴和價值以及男女平等權利的信念, 注意到《世界人權宣言》申明不容歧視的原則,並宣佈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且人人都有資格享受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得有任何區別,包括男女的區別, 注意到有關人權的各項國際公約的締約國有義務保證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 考慮到在聯合國及各專門機構主持下所簽署旨在促進男女權利平等的各項國際公約, 還注意到聯合國和各專門機構所通過旨在促進男女權利平等的決議、宣言和建議, 關心到盡管有這些各種文件,歧視婦女的現象仍然普遍存在, 考慮到對婦女的歧視違反權利平等和尊重人的尊嚴的原則,阻礙婦女與男子平等參加本國的政治、社會、經濟和文化生活,妨礙社會和家庭的繁榮發展,並使婦女更難充分發揮為國家和人類服務的潛力, 關心到在貧窮情況下,婦女在獲得糧食、保健、教育、培訓、就業和其他需要等方面,往往機會最少, 深信基於平等和正義的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建立,將大有助於促進男女平等, 強調徹底消除種族隔離、一切形式的種族主義、種族歧視、新老殖民主義、外國侵略、外國佔領和外國統治、對別國內政的干預,對於男女充分享受其權利是必不可少的, 確認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加強,國際緊張局勢的緩和,各國不論其社會和經濟制度如何彼此之間的相互合作,在嚴格有效的國際管制下全面徹底裁軍、特別是核裁軍,國與國之間關係上正義、平等和互利原則的確認,在外國和殖民統治下和外國佔領下的人民取得自決與獨立權利的實現,以及對各國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尊重,都將會促進社會進步和發展,從而有助於實男女的完全平等, 確信一國的充分和完全的發展,世界人民的福利以及和平的事業,需要婦女與男子平等充分參加所有各方面的工作, 念及婦女對家庭的福利和社會的發展所作出的巨大貢獻至今沒有充分受到公認,又念及母性的社會意義以及父母在家庭中和在養育子女方面所起的作用,並理解到婦女不應因生育而受到歧視,因為養育子女是男女和整個社會的共同責任, 認識到為了實現男女完全平等需要同時改變男子和婦女在社會上和家庭中的傳統任務, 決心執行《消除對婦女歧視宣言》內載的各項原則,並為此目的,採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這種歧視的一切形式及現象, 茲協議如下:
第一部分
第一條
在本公約中,“對婦女的歧視”一詞指基於性別而作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影響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礙或否認婦女不論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認識、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第二條
締約各國譴責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協議立即用一切適當辦法,推行消除對婦女歧視的政策。為此目的,承擔:
(a)男女平等的原則如尚未列入本國憲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者,應將其列入,並以法律或其他適當方法,保證實現這項原則;
(b)採取適當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在適當情況下實行制裁,以禁止對婦女的一切歧視;
(c)為婦女確立與男子平等權利的法律保護,通過各國的主管法庭及其他公共機構,保證切實保護婦女不受任何歧視;
(d)不採取任何歧視婦女的行為或做法,並保證政府當局和公共機構的行動都不違背這項義務;
(e)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任何個人、組織或企業對婦女的歧視;
(f)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廢除構成對婦女歧視的現行法律、規章、習俗和慣例;
(g)廢止本國刑法內構成對婦女歧視的一切規定。
第三條
締約各國應承擔在所有領域,特別是在政治、社會、經濟、文化領域,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證婦女得到充分發展和進步,以確保婦女在與男子平等的基礎上,行使和享有人權和基本自由
第四條
1.締約國為加速實現男女事實上的平等而採取的暫行特別措施,不得視為本公約所指的歧視,亦不得因此導致維持不平等的標準或另立標準;這些措施應在男女機會和待遇平等的目的達到之後,停止採用。
2.締約各國為”保護母性而採取的特別措施”,包括本公約所列各項措施,不得視為歧視。
第五條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
(a)”改變男女的社會和文化行為模式,以消除基於性別而分尊卑觀念或基於男女任務定型所產生的偏見、習俗和一切其他做法”;
(b)”保證家庭教育應包括正確了解母性的社會功能和確認教養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責任,當然在任何情況下都應首先考慮子女的利益”。
第六條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販賣婦女及意圖營利使婦女賣淫的行為。

第二部分
第七條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本國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對婦女的歧視,特別應保證婦女在與男子平等的條件下:
(a)在一切選舉和公民投票中有選舉權,並在一切民選機構有被選舉權;
(b)參加政府政策的制訂及其執行,並擔任各級政府公職,執行一切公務;
(c)參加有關本國公共和政治生活的非政府組織和協會。
第八條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保證婦女在與男子平等不受任何歧視的條件下,有機會在國際上代表本國政府和參加各國際組織的工作。
第九條
1.締約各國應給予婦女與男子有取得、改變或保留國籍的同等權利。締約各國應特別保證,與外國人結婚或於婚姻存續期間丈夫改變國籍均不當然改變妻子的國籍,使她成為無國籍人,或把丈夫的國籍強加於她。
2.締約各國在關於子女的國籍方面,應給予婦女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部分
第十條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對婦女的歧視,以保證婦女在教育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特別是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保證:
(a)在各類教育機構,不論其在城市或農村,在專業和職業輔導、取得學習機會和文憑等方面都有相同的條件。在學前教育、普通教育、技術、專業和高等技術教育以及各種職業培訓方面,都應保證這種平等;
(b)課程、考試、師資的標準、校舍和設備的質量一律相同;
(c)為消除在各級和各種方式的教育中對男女任務的任何定型觀念,應鼓勵實行男女同校和其他有助於實現這個目的的教育形式,並特別應修訂教科書和課程以及相應地修改教學方法;
(d)領受獎學金和其他研究補助金的機會相同;
(e)接受成人教育、包括成人識字和實用讀寫能力的教育的機會相同,特別是為了盡早縮短男女之間存在的教育水平上的一切差距;
(f)減少女生退學率,並為離校過早的少女和婦女安排各種方案;
(g)積極參加運動和體育的機會相同;
(h)有接受特殊知識輔導的機會,以有助於保障家庭健康和幸福,包括關於計劃生育的知識和輔導在內。
第十一條
1.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就業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以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享有相同權利,特別是:
(a)人人有不可剝奪的工作權利;
(b)享有相同就業機會的權利,包括在就業方面相同的甄選標準;
(c)享有自由選擇專業和職業,提升和工作保障,一切服務的福利和條件,接受職業培訓和進修,包括實習培訓、高等職業培訓和經常性培訓的權利;
(d)同等價值的工作享有同等報酬包括福利和享有平等待遇的權利,在評定工作的表現方面,也享有平等待遇的權利;
(e)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特別是在退休、失業、疾病、殘廢和老年或在其他喪失工作能力的情況下,以及享有帶薪渡假的權利;
(f)在工作條件方面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機能的權利。
2締約各國為使婦女不致因結婚或生育而受歧視,又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權利起見,應採取適當措施:
(a)禁止以懷孕或產假為理由予以解僱,以及以婚姻狀況為理由予以解僱的歧視,違反規定者予以制裁;
(b)實施帶薪產假或具有同等社會福利的產假,而不喪失原有工作、年資或社會津貼;
(c)鼓勵提供必要的輔助性社會服務,特別是通過促進建立和發展托兒設施系統,使父母得以兼顧家庭義務和工作責任並參與公共事務;
(d)對於懷孕期間從事確實有害於健康的工種的婦女,給予特別保護。
3.應根據科技知識,定期審查與本條所包涵的內容有關的保護性法律,必要時應加以修訂、廢止或推廣。
第十二條
1.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取得各種包括有關計劃生育的保健服務。
2.儘管有本條第1款的規定,締約各國應保證為婦女提供有關懷孕、分娩和產後期間的適當服務,必要時予以免費,並保證在懷孕和哺乳期間得到充分營養。
第十三條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在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其他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有相同權利,特別是:
(a)領取家屬津貼的權利;
(b)銀行貸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貸的權利;
(c)參與娛樂生活、運動和文化生活各個方面的權利。
第十四條
1.締約各國應考慮到農村婦女面臨的特殊問題和她們對家庭生計包括她們在經濟體系中非商品化部門的工作方面所發揮的重要作用,並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保證對農村婦女適用本公約的各項規定。
2.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對農村婦女的歧視,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參與農村發展並受其益惠,尤其是保證她們有權:
(a)參與各級發展規劃的擬訂和執行工作;
(b)利用充分的保健設施,包括計劃生育方面的知識、輔導和服務;
(c)從社會保障方案直接受益;
(d)接受各種正式和非正式的培訓和教育,包括有關實用讀寫能力的培訓和教育在內,以及除了別的以外,享受一切社區服務和推廣服務的益惠,以提高她們的技術熟練程度;
(e)組織自助團體和合作社,以通過受僱和自營職業的途徑取得平等的經濟機會;
(f)參加一切社區活動;
(g)有機會取得農業信貸,利用銷售設施,獲得適當技術,並在土地改革和土地墾殖計劃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h)享受適當的生活條件,特別是在住房、衛生、水電供應、交通和通訊等方面。
{5 11 13 請注意}
第四部分
第十五條
1.締約各國應給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
2.締約各國應在公民事務上,給予婦女與男子同等的法律行為能力,以及行使這種行為能力的相同機會。特別應給予婦女簽訂合同和管理財產的平等權利,並在法院和法庭訴訟的各個階段給予平等待遇。
3.締約各國同意,旨在限制婦女法律行為能力的所有合同和其他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私人文件,應一律視為無效。
4.締約各國在有關人身移動和自由擇居的法律方面,應給予男女相同的權利。
第十六條
1.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有關婚姻和家庭關係的一切事務上對婦女的歧視,並特別應保證婦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
(a)有相同的締結婚約的權利;
(b)有相同的自由選擇配偶和非經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締結婚約的權利;
(c)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及解除婚姻關係時,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
(d)不論婚姻狀況如何,在有關子女的事務上,作為父母親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但在任何情形下,均應以子女的利益為重;
(e)有相同的權利自由負責地決定子女人數和生育間隔,並有機會使婦女獲得行使這種權利的知識、教育和方法;
(f)在監護、看管、受托和收養子女或類似的制度方面,如果國家法規有這些觀念的話,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但在任何情形下,均應以子女的利益為重;
(g)夫妻有相同的個人權利,包括選擇姓氏、專業和職業的權利;
(h)配偶雙方在財產的所有、取得、經營、管理、享有、處置方面,不論是無償的或是收取價值酬報的,都具有相同的權利。
2.童年訂婚和結婚應不具法律效力,並應採取一切必要行動,包括制訂法律,規定結婚最低年齡,並規定婚姻必須向正式機構登記。

第五部分
第十七條
1.為審查執行本公約所取得的進展,應設立一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以下稱委員會),由在本公約所適用的領域方面德高望重和有能力的專家組成,其人數在本公約開始生效時為十八人,到第三十五個締約國批准或加入後為二十三人。這些專家應由締約國自其國民中選出,以個人資格任職,選舉時須顧及公平地域分配原則及不同文化形式與各主要法系的代表性。
2.委員會委員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自締約各國提名的名單中選出。每一締約國得自本國國民中提名一人候選。
3.第一次選舉應自本公約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後舉行。聯合國秘書長應於每次舉行選舉之日至少三個月前函請締約各國於兩個月內提出其所提名之人的姓名。秘書長應將所有如此提名的人員依字母順序,編成名單,注明推薦此等人員的締約國,分送締約各國。
4.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應在秘書長於聯合總部召開的締約國會議中舉行。該會議以三分之二締約國為法定人數,凡得票最多且佔出席及投票締約國代表絕對多數票者當選為委員會委員。
5.委員會委員任期四年。但第一次選舉產生的委員中,九人的任期應於兩年終了時屆滿,第一次選舉後,此九人的姓名應立即由委員會主席抽簽決定。
6.在第三十五個國家批准或加入本公約後,委員會將按照本條第2、3、4款增選五名委員,其中兩名委員任期為兩年,其名單由委員會主席抽簽決定。
7.臨時出缺時,其專家不復擔任委員會委員的締約國,應自其國民中指派另一專家,經委員會核可後,填補遺缺。
8.委員會委員經聯合國大會批准後,鑒於其對委員會責任的重要性,應從聯合國資源中按照大會可能決定的規定和條件取得報酬。
9.聯合國秘書長應提供必需的工作人員和設備,以便委員會按本公約規定有效地履行其職務。
第十八條
1.締約各國應就本國實行本公約各項規定所採取的立法、司法、行政或其他措施以及所取得的進展,向聯合國秘書長提出報告,供委員會審議:
(a)在公約對本國生效後一年內提出,並且
(b)自此以後,至少每四年並隨時在委員會的請求下提出。
2.報告中得指出影響本公約規定義務的履行的各種因素和困難。
第十九條
1.委員會應自行制訂其議事規則。
2.委員會應自行選舉主席團成員,任期兩年。
第二十條
1.委員會一般應每年召開為期不超過兩星期的會議以審議按照本公約第十八條規定提出的報告。
2.委員會會議通常應在聯合國總部或在委員會決定的任何其他方便地點舉行。
第二十一條
1.委員會應就其活動,通過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每年向聯合國大會提出報告,並可根據對所收到締約各國的報告和資料的審查結果,提出意見和一般性建議。這些意見和一般性建議,應連同締約各國可能提出的評論載入委員會所提出的報告中。
2.聯合國秘書長應將委員會的報告轉送婦女地位委員會,供其參考。
第二十二條
各專門機構對屬於其工作範圍內的本公約各項規定,有權派代表出席關於其執行情況的審議。委員會可邀請各專門機構就在其工作範圍內各個領域對本公約的執行情況提出報告。

第六部分
第二十三條
如載有對實現男女平等更為有利的任何規定,其效力不得受本公約的任何規定的影響,如:
(a)締約各國法律;或
(b)對該國生效的任何其他國際公約、條約或協定。
第二十四條
締約各國承擔在國家一級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充分實現本公約承認的各項權利。
第二十五條
1.本公約開放給所有國家簽署。
2.指定聯合國秘書長為本公約的保存者。
3.本公約須經批准,批准書交存聯合國秘書長。
4.本公約開放給所有國家加入,加入書交存聯合國秘書長後始生效。
第二十六條
1.任何締約國可以隨時向聯合國秘書長提出書面通知,請求修正本公約。
2.聯合國大會對此項請求,應決定所須採取的步驟。
第二十七條
1.本公約自第二十份批准書或加入書交存聯合國秘書長之日後第三十天開始生效。
2.在第二十份批准書或加入書交存後,本公約對於批准或加入本公約的每一國家,自該國交存其批准書或加入書之日後第三十天開始生效。
第二十八條
1.聯合國秘書長應接受各國在批准或加入時提出的保留書,並分發給所有國家。
2.不得提出內容與本公約目的和宗旨抵觸的保留。
3.締約國可以隨時向聯合國秘書長提出通知,請求撤銷保留,並由他將此項通知通知各有關國家。通知於收到的當日生效。
第二十九條
1.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締約國之間關於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方面的任何爭端,如不能談判解決,經締約國一方要求,應交付仲裁。如果自要求仲裁之日起六個月內,當事各方不能就仲裁的組成達成協議,任何一方得依照《國際法院規約》提出請求,將爭端提交國際法院審理。
2.每一個締約國在簽署或批准本公約或加入本公約時,可聲明本國不受本條第1款的約束,其他締約國對於作出這項保留的任何締約國,也不受該款的約束。
3.依照本條第2款的規定作出保留的任何締約國,得隨時通知聯合國秘書長撤回該項保留。
第三十條
本公約的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均應交存聯合國秘書長。 下列署名的全權代表,在本公約之末簽名,以昭信守。

性別主流化,在福利服務已經提點得很詳細了!
在這裡再點一次。
Page 9 16:40
主流化:聯合國定義的原則
特別是第二點的倒數第三行
聯合國經社理事會在1997年對性別主流化所提出的定義:!!!
!!!
它是一種有計畫地在各領域、各層次、各過程中,想辦法從設計、實施、督導、評估等等過程當中去檢視,使兩性公平受益,最終達到兩性平等、性別平等。

這定義延伸出三個解釋
1. 是一個過程
2. 是一個策略17:54
3. 他的最終目標是追求性別平等。
Page 12 13
主流化的策略是
(一)、 轉變看待問題的角度:以前是男性觀點男性思維,現在從女性觀點、或平等觀點、或性別觀點來看;所以觀點不同;
(二)、 從整體結構上思考如何改變現有的社會現狀:女性主義常講-個人的即是政治的。就是不分公私領域,每一個人的問題都是屬於公領域的問題,這是用社會學的想像的思維來對應的;就是把問題都是從鉅視結構面來檢視及看待。
在季刊中最早整理的是 社區發展季刊101期林芳玫 前青輔會主委
因為在福利課程中已經濃縮整理講述,這裡放大內容來看;請只要注意記住:預算性別敏感度的分析部份概念,是借用澳洲的那一套系統來檢視。
請看page 13
(一)、性別統計的最後一段
性別統計,是希望透過注意社會不同性別處境者的情形,透過統計資料加以呈現,以便可更了解不同性別者在我們社會的處境。
(二)、性別分析
是用相關政策工具去分析一些性別問題。
4.性別分析就是針對統計資料,去用性別意識的觀點,去分析。目
的是了解一些相關影響的關連性。所以有量化的統計與質性的分析。
(三)、性別預算:
指預算編列應考量不同性別的友善環境建置的預算之編列;如果我編了這個預算、我做了這個動作、我做了這個政策、我推動這個計畫,我到底可以改變女性的處境到何種程度?在福利、在經濟安全,不平等處境的整個改善及緩和的情形如何?所以關注在於貧窮者(職業歧視)及照顧者(家務勞動)兩個面向的處境,在這兩個面向去處理。在照顧、住宅及生活層面與福利相關。所以性別預算是重要的關鍵;在統計之後了解有不一樣之處,然後去分析要怎麼辦,真的去做了就要編預算;做了之後到底好不好再去重新檢視一遍。然後根本的還是要從教育做起,所以性別意識培力,然後再來希望在決策層面怎麼改?最好最明確的方法是,讓女性決策的比例高,所以機構能力重建[所以(五)及(六)是一樣的東西,記得(五)[不用整段記(六)]就可以了。
(四)、性別影響評估page 14
(七)、機構能力重建
人力資源發展理論:”玻璃天花板”(glass ceiling),形容女性在追求職位升遷發展時遭到的無形阻礙。看得到升遷,卻得不到機會。21:44
請記住:聯合國計畫開發署(UNDP)1995年開始定期編制發布”性別權力測度”(Gender5 Empowerment Measure,GEM權力測度:VOL 7 page 17江宜樺3/8新聞稿,百年婦運史)衡量女性在政治、經濟參與的程度及其對決策的影響能力。
江宜樺在3月8日的新聞稿:我國GEM從四個層面來看世界排名22亞洲僅次於新加坡,高於日本及南韓。
Page 19 20 21 注意一下。VOL 7
“性別平等政策綱領”。行政院要設立”性別平等處;且白皮書要出來”

人身安全:婚暴、性侵害、性騷擾、援交、網路色情與人口販運。
以上為婦女的人身安全問題;
人口販運包含了四個部份:勞力剝削、性剝削、器官摘索、販賣人口。
人口販運的性剝索部分為婦女人身安全議題的重點。
VOL 5 Page 16 17 18頁
來看學者所寫的東西:性別意識的建構與內涵
這是王立宏的東西-簡潔論述第一點及第二點及第三點;所以有層次—
1. 倫理層次
2. 分工
3. 講經濟依賴
共列了七個小點
倫理層次
(一)、 屬於倫理與社會政策:女性的角色
(二)、 屬於倫理與社會政策:女性的定位
福利政策中在”家庭倫理”(family ethic)的影響之下:女性成為資本主義下的”廉價勞工”或”生殖角色”
最後兩行:社會政策中經常反應了下列傳統與現代家庭倫理的本質:(1)
家庭倫理將女性的歸屬置於家中。(2)工業化倫理將走入勞動市場女性
予以負向標籤。
分工page 16下面: 性別分工和社會政策之關係。
(三)、 政策本身將女性界定為私領域的化身、男性為攻領域的化身,錯誤的假設了女性照顧者的本身,把家庭照顧、和女性照顧畫上等號。
(四)、 政策本身一再反應”女性照顧角色”的”合理性”和”自然角色”。認為照顧只是情感型角色的實踐,忽略了托育政策和社區照顧(尤其是老人)政策、或老人長期照護保險制度,反而不斷強化傳統性別分工意識。,長照保險的建構比現有扭曲下的國民年金法,還對女性更為友善。
長期依賴與社會政策page 17
(五)、女性既是照顧者、也是經濟依賴者,無酬勞動的付出者。因此女性的時間及能力的分配中,就須以照顧為主軸、以家庭為主;自然限制了或整個社會的氛圍阻礙了女性的經濟獨立或為自己活(這是社會的價值觀!)。女性的經濟依賴變成了社會建構的結果。而這個結果是我們男性思維在各領域中建構出來假象的合理性。”私領域中的父權”轉變為國家的父權,父權又透過國家機制的福利體制強化宰制了這樣的一賴結構、再複製父權意識
(六)、女性之經濟依賴者是社會的建構結果而非公領域問題於是造成貧窮女性化,私領域中的父權轉為國家父權。
(七)、國家忽略了不平等的家庭權力關係、性別關係形塑了女性的不利社會處境和壓迫處境。
[社會一開始的對不同性別的不同期待、從家庭教育之建構、學校教育、社會化機制在建構、媒體不斷放送再加上國家福利體制的框架,整個社會化體系及機制,本身已經框架了不平等;所以,需要性別統計、性別分析要重新翻轉角度來看!]

Page 17
(二)、性別意識與婦女政策立法之檢視:
1. 反對一切歧視婦女之政策與條款:(自由主義女性主義觀點)
至少法律平反。
(1) 排除各種制度對女性的歧視,包括:兩性工作平等法-現稱為性別工作平等
法,修改民法親屬篇和夫妻財產篇等。
(2) 確保平等參與的權利,排除”生育”(母職角色)對女性參與公領域的影響。
(3) 落實平等機會原則,例如著重婦女就業機會與再訓練機會。
2. 反對一切父權宰制下的性別迷思政策與條款
3. 反對一且只以男性觀點為出發(缺乏女性經驗)之社會政策主張
Page 17
(三)、性別意識與婦女人權指標
1. 人身自由測量指標
(1) 自由
(2) 安全…
2. 人身安全測量指標
4. 工作權
5. 婚姻與家庭測量指標。
38:32

Page 20
北京宣言是最主要的性別主流化的開始點。
如果寫主流化一定要從北京宣言開始寫。38:45
题目: 北京宣言(1995)
类别: 世界妇女大会报告
发布单位: 联合国大会
通过时间: 19950915
通过地点: 中国北京
关键字:
全文:
北京宣言

1. 我们参加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各国政府,
2. 于1995年9月,联合国成立五十周年的这一年,聚集在北京,
3. 决心为了全人类的利益,为世界各地的所有妇女促进平等、发展与和平的目标,
4. 听悉世界各地所有妇女的呼声,并注意到妇女及其作用和情况的多种多样,向开路奠基的妇女致敬,受到世界青年所怀希望的鼓舞,
5. 确认过去十年来妇女在某些重要方面的地位有所提高,但进展并不均衡,男女仍然不平等,重大障碍仍然存在,给所有人的福祉带来严重后果,
6. 还确认源于国家和国际范围的贫穷日增,影响到世界上大多数人民,尤其是妇女和儿童的生活,使这种情况更加恶化,
7. 毫无保留地致力于克服这些限制和障碍,而进一步提高世界各地妇女的地位并赋予她们权力,并同意这需要本着决心、希望、合作和团结的精神,现在就采取紧急行动,把我们带进下一个世纪。

我们重申承诺:
8. 致力于男女的平等权利和固有的人的尊严以及”《联合国宪章》所揭示的其他宗旨和原则,并奉行《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尤其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以及《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和《发展权利宣言》;
9. 确保充分贯彻妇女和女童的人权,作为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一个不可剥夺、不可缺少、不可分割的部分;
10.在联合国历次专题会议--1985年在内罗毕举行的妇女问题会议、1990年在纽约举行的儿童问题首脑会议、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举行的环境与发展会议、1993年在维也纳举行的人权会议、1994年在开罗举行的人口与发展会议和1995年在哥本哈根举行的社会发展问题首脑会议--所取得的协商一致意见和进展的基础上再接再厉,以求实现平等、发展与和平;
11.使《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得到充分和有效的执行;
12.赋予妇女权力和提高妇女地位,包括思想、良心、宗教和信仰自由的权利,从而满足男女个人或集体的道德、伦理、精神和思想需要,并且因此保证他们有可能在社会上发挥其充分潜力,按照自己的期望决定其一生。

我们深信:
13.”赋予妇女权力和她们在平等基础上充分参加社会所有领域,包括参加决策进程和掌握权力的机会,是实现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基础;”
14.妇女的权利就是人权;
15.”平等权利、机会和取得资源的能力,男女平等分担家庭责任和他们和谐的伙伴关系,对他们及其家庭的福祉以及对巩固民主是至关重要的;”
16.”在持续的经济增长、社会发展、环境保护和社会正义的基础上消灭贫穷,需要妇女参加经济和社会发”展、男女有平等的机会并作为推动者和受益者充分和平等地参加以人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
17.明白确认和重申所有妇女对其健康所有方面特别是”其自身生育的自主权”,是赋予她们权力的根本;
18.地方、国家、区域和全球的和平是可以实现的,是与提高妇女地位不可分开地联系在一起的,因为妇女是所有各级领导、解决冲突和促进持久和平的基本力量;
繁體版的第七點!!!起碼記得標號七!!!19.”必须在妇女充分参加下,设计、执行和监测在所有各级实施的、有利于赋予妇女权力和提高妇女地位的切实有效而且相辅相成的对性别问题敏感的政策和方案;”
20.民间社会所有行动者,特别是妇女团体和网络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和社区组织,在其自主获得充分尊重的情况下,与各国政府合作作出参与和贡献,对有效执行《行动纲领》并采取后续行动十分重要;
21.《行动纲领》的执行需要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作出承诺。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作出国家和国际行动承诺,包括在世界会议上作出承诺,就是确认有必要为赋予妇女权力和提高妇女地位采取优先行动。

我们决心:
22.加强努力和行动,以期在本世纪末前实现《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的目标;
23.确保妇女和女童充分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且采取有效行动,防止这些权利和自由受到侵犯;
24.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对妇女和女童的一切形式歧视,并移除实现两性平等、提高妇女地位和赋予妇女权力的一切障碍;
25.鼓励男子充分参加所有致力于平等的行动;
26.促进妇女经济独立,包括就业并通过经济结构的变革针对贫穷的结构性原因,以消除妇女持续且日益沉重的贫穷负担,确保所有妇女、包括农村地区的妇女作为必不可少的发展推动者,能平等地获得生产资源、机会和公共服务;
27.通过向女孩和妇女提供基本教育、终身教育、识字和培训及初级保健促进以人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包括持续的经济增长;
28.采取积极步骤,确保提高妇女地位有一个和平的环境,认识到妇女在和平运动中发挥的领导作用,积极致力在严格和有效国际监督下实现全面彻底裁军,支持进行谈判,以便无拖延地缔结一项有助于核裁军和防止核武器所有方面扩散的普遍的、可以多边和有效核查的全面核禁试条约;
29.防止和消除对妇女和女孩的一切形式歧视;
30.确保男女在教育和保健方面机会均等和待遇平等,并增进妇女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以及性教育和生殖教育;
31.促进和保护妇女和女孩的所有人权;
32.加强努力以确保在权力赋予和地位提高方面由于种族、年龄、语言、族裔、文化、宗教或残疾或由于是土著人民而面对重重障碍的所有妇女和女孩平等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
33.确保尊重国际法包括人道主义法,以保护妇女和尤其是女孩;
34.使女孩和所有年龄的妇女发展最充分的潜能,确保她们充分、平等地参加为人人建立一个更美好的世界,并加强她们在发展过程中的作用。

我们决心:
35.确保妇女有平等机会取得经济资源,包括土地、信贷、科技、职业培训、信息、通讯和市场,作为进一步提高妇女和女孩地位并赋予她们权力的手段,包括特别是以国际合作方式,增强她们享有以平等机会取得这些资源的利益的能力;
36.确保《行动纲领》取得成功,这将需要各国政府、各国际组织和机构在所有各级作出强有力的承诺。我们深信,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的相互依赖和相辅相成的组成部分,而可持续发展是我们致力为所有人民取得更高生活素质的框架。公平的社会发展承认必须赋予贫穷人民、尤其是生活于贫困之中的妇女权力,使其可持续地利用环境资源,这种社会发展乃是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必要基础。我们还承认,在可持续发展范围内实现基础广泛的持续经济增长,是维持社会发展和社会正义所不可少的。《行动纲领》若要成功,还将需要在国家和国际两级调集足够资源以及从所有现有供资机制,包括多边、双边和私人来源,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更多的资源,用以提高妇女地位;为加强国家、分区域、区域和国际机构的能力提供财政资源;对平等权利、平等责任和平等机会以及对男女平等参加所有国家、区域和国际机构和政策制订进程作出承诺;在所有各级设立或加强对世界妇女负责的机制;
37.还确保《行动纲领》在转型期经济国家取得成功,这将需要国际继续合作和给予援助;
38.我们以各国政府的名义特此通过和承诺执行以下《行动纲领》,确保在我们所有的政策和方案之中体现性别观点。我们敦促联合国系统、为区域和国际金融机构、其他有关区域和国际机构和所有男女、非政府组织在其自主获得充分尊重的情况下、以及民间社会所有部门,与各国政府合作,作出充分承诺,协助执行本《行动纲领》。

Page 23特境條例

婦女/女性權益
女性主義—檢視福利國家
性別主流化和主要策略
(源起、定義、觀點有三點、主要七大策略)
女性貧窮議題-牽涉到單親(貧窮女性化、貧窮單親化)
特境條例(對家庭
對子女)的重點出現。
女性人身安全議題-婦女保護三法
家暴
性侵害
性騷擾
女性勞動權益議題
主要是職業歧視、友善工作與家庭、婦女就業促進
性別工作平等法
[重點落在:特境、性平、與婦女保護三法-家暴法的機會>性騷擾高>性侵害]

[考試時,特境條例法為例:一看考題,是婦女貧窮議題-單親是最容易貧窮的,所以貧窮女性化的理論就要熟。婦女貧窮問題絕對不只有這一個條例,還有其他相關法規要搭配一起處理;比如說:因為以配偶的身分或因為以婦女的身分而得到福利的可能性或友善福利的概念當中,希望大家注意: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要先從大的架構:
生命歷程觀點+(結合)女性主義—分析女性貧窮風險]
(用貧窮女性化的原因就可以處理掉。)
貧窮風險—
1. 從人力資本來看—
女性的受教年限<男性
高教比例<男性
—父母的教養態度-影響子女的
價值觀
-教育程度
-職業參與
-所得水準
2. 負擔家務勞動—
從幾歲開始做家事?
平均初始年齡?姐姐照顧弟弟
因為婚姻而家務勞動或生育—中斷職場參與。
當小孩長大-二度就業問題。
影響職場投入的程度。
3. 主要從事為次級勞動市場的工作(彈性的、部份工時的、派
遣的…因此低薪)。
[所以男性養家、女性顧家、較低、產生依賴結構模式!]
4. 職業歧視的部份—初薪、加薪、分紅、獎金、陞遷…
5. 制度排除或限制或阻礙—如:保險(年金)
勞保年金給付: 女人中斷職場、年資就會中斷。從事低薪
彈性、派遣。

Page 23 01:01:18 主題二: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名  稱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整個條例最重要的是第四條!!!

第 1 條
為扶助特殊境遇家庭解決生活困難,給予”緊急照顧”,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環境,特制定本條例。01:13:10目前真正符合津貼學理的祇有老農津貼與原住民敬老津貼!
第 2 條
本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包括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所以:社會救助21條急難救助、16-3對象是中低
低收入戶—1倍最低生活費
中低收入戶—1.5倍
特境 —2.5倍 近似於近貧
特境可能會變成中低!

所以社會救助法16-3
21與整個特境條例是不一樣的!!曾在普考考過!!

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未婚婦嬰安置、救助在特境條例;看到未婚媽媽的服務個案提要跨越兩個條文!>
五、因離婚<單親:單媽單爸也有或隔代!>、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5、2、3人數最多;7是最放寬的!!!]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及兒童托育津貼”者,前項特殊境遇家庭,應每年申請認定之。
申請人之孫子女領取本條例所定扶助,以符合第一項第五款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為限。
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父母無力扶養,係指父母均因死亡、”非自願失業且未領失業給付”、重大傷病、服刑或失蹤等,致無力扶養子女。
第 4-1 條
前條第一項所稱家庭總收入及無工作能力,準用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三規定。
前條第一項所稱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並準用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規定。
前條第一項所稱全家人口,其應計算人口範圍,包括下列人員:
一、申請人。
二、負扶養義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
三、前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對應到社會救助法五條之三!
5 III
記:
不一樣的
25歲以下唸書的原因
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罹患重傷病須住院療養的部份

一、無工作收入、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三、在學領有公費。
四、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五、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第 5 條
特殊境遇家庭得依第二條所定家庭扶助項目申請,不以單一項目為限。但得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生活扶助、給付或安置者,除得補助生活扶助、給付與本條例之差額外,”不予重複扶助”。
依本條例接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停止其家庭扶助,並得追回其所領取之補助:
一、提供不實資料。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要求之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家庭扶助。
第 6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緊急生活扶助”者,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由鄉 (鎮、市、區) 公所、社會福利機構轉介申請。證明文件取得困難時,得依社工員訪視資料審核之。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緊急生活扶助核准後,定期派員訪視其生活情形;其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扶助。
第 7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並有”十五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者,得申請子女生活津貼。
子女生活津貼之核發標準,每一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每年申請一次。
“初次申請子女生活津貼者,得隨時提出”。但有延長補助情形者,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提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申請延長補助者,應派員訪視其生活情形;
其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津貼。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應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由鄉(鎮、市、區)公所、社會福利機構轉介申請。
第 8 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且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符合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範圍,得申請教育補助:
一、”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二、”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前項學雜費減免,應於註冊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逕予
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逕予減免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
第 9 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傷病醫療補助”:
一、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最近三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五萬元,無力負擔且未獲其他補助或保險給付者。
二、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無力負擔自行負擔之費用者。
傷病醫療補助之標準如下:
一、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或孫子女: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五萬元之部分,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申請傷病醫療補助,應於傷病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健保卡正、反面影本、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傷病醫療補助申請,應向戶籍所在
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醫療補助證後,逕赴保險人特約之醫療院所就診,並由醫療院所按月造冊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第 10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並有未滿六歲
之子女或孫子女者,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如子女或孫子女進入
私立托教機構時,得申請兒童托育津貼每人每月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申請兒童托育津貼,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
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申請延長補助者,應派員訪視其生活情形;
其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津貼。但已進入公立托教機構者,得繼
續接受托育。
第 11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而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者,得申請法律訴訟補助。其標準最高金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申請法律訴訟補助,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律師費用收
據正本及訴訟或判決書影本各一份,向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
第 12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且年滿二十歲
者,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其申請資格、程序、補助金額、名額及期限等
,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第 12-1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及兒童托育津貼,以依
民事保護令取得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有具體事實證明獨自扶養子
女者為限。
第 13 條
辦理本條例各項家庭扶助業務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
之。
第 14 條
(刪除)
第 15 條
本條例所定各項家庭扶助之申請,其所需文件、格式、審核基準、審核程
序及經費核撥方式等相關事宜,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第 16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順一遍:

4:很重要
6:本人的生活扶助3 個月
7:子女生活津貼 可以多久1年
8:教育-什麼時候會限制?第8與第7有連結性。

記住:
7
8
9
10
是貧窮兒少化有關,接社會救助法19 I 5 6 7款

VOL 4 page 141
兒少法19的救助

Page 142
社會救助法
16
自己補上:16-2-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的家庭成員就讀國立或私立高中以上的學校得申請學雜費減免。

國民年金法之遺屬年金給付。

Page 145-1
就業保險法19條之一
失業救助

VOL 5 page 26
貧窮女性化
4. 兩性角色定型
1. 婦女經濟參與模式兩極化
5. 家務勞動價值被忽視

3=7 男女同工不同酬
2
9

6
8

被分工了—多負擔家務了—在職場還要兼顧工作與家庭、被職業歧視
薪水問題
等等問題
社會保險
年齡
新移民
Page 27 單親媽媽的困境

婦女保護三法
Page 32
性騷擾:
2: 要與性別工作平等法中的職場性騷擾一起看。
性騷擾要分為這裡所講的公共場所的性騷擾
和職場性騷擾

對應到性平法
VOL 5 page 70
12: 本法所稱之性騷擾

回到page 32
第三條:廣義的公務員。
第七條

名  稱 性騷擾防治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有關性騷擾之定義及性騷擾事件之處理及防治,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
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但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除第
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第 3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指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本法所稱機關者,指政府機關。
本法所稱部隊者,指國防部所屬軍隊及學校。
本法所稱學校者,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本法所稱機構者,指法人、合夥、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及其
他組織。
第 4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 為縣 (市) 政府。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但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一、關於性騷擾防治政策、法規之研擬及審議事項。
二、關於協調、督導及考核各級政府性騷擾防治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地方主管機關設立性騷擾事件處理程序、諮詢、醫療及服務網絡
之督導事項。
四、關於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及宣導事項。
五、關於性騷擾防治績效優良之機關、學校、機構、僱用人、團體或個人
之獎勵事項。
六、關於性騷擾事件各項資料之彙整及統計事項。
七、關於性騷擾防治趨勢及有關問題研究之事項。
八、關於性騷擾防治之其他事項。
第 6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設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但涉及各
直轄市、縣 (市)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直轄市、縣 (市) 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一、關於性騷擾防治政策及法規之擬定事項。
二、關於協調、督導及執行性騷擾防治事項。
三、關於性騷擾爭議案件之調查、調解及移送有關機關事項。
四、關於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事項。
五、關於性騷擾事件各項資料之彙整及統計事項。
六、關於性騷擾防治之其他事項。
前項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直轄市市長、縣 (市) 長或副
首長兼任;有關機關高級職員、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
家為委員;其中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
二分之一;其中女性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組織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第 二 章 性騷擾之防治與責任
第 7 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前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
為預防與處理性騷擾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性騷擾防治之準則;其內容應包括性騷擾防治原則、申訴管道、懲處辦法、教育訓練方案及其他相關措施。
第 8 條
前條所定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防治性騷擾之相關教育訓練。
第 9 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 10 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違反前項規定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11 條
受僱人、機構負責人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對他人為性騷擾,依”第九條第二項”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雇主、機構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學生、接受教育或訓練之人員於學校、教育或訓練機構接受教育或訓練時,對他人為性騷擾,依第九條第二項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學校或教育訓練機構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前二項之規定於機關不適用之。
第 12 條

廣告物的
性騷擾事
件報導
管制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
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
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第 三 章 申訴及調查程序
第 13 條

一年內!!!
七日內調查
兩個月內調查
完成報告
30日內
再申訴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 (市) 主
管機關提出申訴。
前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應即將該案件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調查,並予錄案列管;加害人不明或
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時,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
事人。
前項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直
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或再申訴時,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第 14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受理性騷擾再申訴案件後,性騷擾防治委員會
主任委員應於七日內指派委員三人至五人組成調查小組,並推選一人為小
組召集人,進行調查。並依前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第 15 條
性騷擾事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者,直轄市或縣 (市) 性騷擾防治委員
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該程序終結前,停止該事件之處理。
第 四 章 調解程序
第 16 條
性騷擾事件雙方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
調解;其以言詞申請者,應製作筆錄。
前項申請應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
有關第一項調解案件之管轄、調解案件保密、規定期日不到場之效力、請
求有關機關協助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第 17 條
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支付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或報酬。
第 18 條
調解成立者,應作成調解書。
前項調解書之作成及效力,準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
之規定。
第 19 條
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向該管地方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申請將調解事
件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其第一審裁判費暫免徵收。
第 五 章 罰則
第 20 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罰鍰。
第 21 條
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
、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第 22 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
連續處罰。
第 23 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為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
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 24 條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十二條之物品或採行其他必要之處置。其經通
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 25 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 六 章 附則
第 26 條
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性侵害犯罪準用
之。
前項行政罰鍰之科處,由性侵害犯罪防治主管機關為之。
第 27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8 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01:47:39
13條 7條 2條至少要記訟!!
因為是民事所以有調解程序
有罰則
Page 36子法
性騷擾防治準則
第四條打勾!!

Page 40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選擇題
6 7 8 10條
主管機關性侵害防治中心24小時緊急專線、24小時緊急救援!
6條:
第三款 診療驗傷
第四款 心理輔導緊急安置及法律服務
第五款醫院成立性侵事件醫療小組

7 四小時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8. 24小時通報

9. DNA 指紋建檔。

18.審判不公開為原則
19.醫療費用、心理復健費用、訴訟及律師費用相關補助等等。

Page 45
主題五:家庭暴力防治法
重點在:
家庭成員定義:

第三條 配偶 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男女朋友、前夫前妻、前室友):包含同性戀。
“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姻親。

Page 45
第五條最下
委員會諮詢會議:民間團體代表女性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八條家暴婚暴
地方政府的權責!24小時緊急協助安置
法律扶助
“就學”
住宅輔導
階段性支持性多元性的職訓與就業服務
所以畫線者為
1234款!

第九條、保護令類型
分為:通常、暫時、緊急

第十條誰有資格申請?
被害人可以聲請通常即暫時
被害人未成年、身心障礙、或因故,可以法代、”三親等”以內血親及姻
親。

十一條、保護令聲請之管轄:
屬人及屬地都有,被害人、相對人及發生地

12. 保護令原則以書面
除了緊急保護令可以用言詞電傳
III 保密及秘密方式訊問

13

(保護令事件之審理)
職權調查
必要時得隔離訊問
社工心理師的陪同陳述意見及
審理不公開!!!
不得進行調解及和解。

不得以當事人間有其他案件偵查或訴訟係屬為由延緩核發保護令。

14(核發通常保護令)
只能多看一下!!!
禁制令
遠離令
交付生活必需之住居及交通必須品
會面的權利義務關係
會面的時間 對應到兒少法第39條等同安置,子女是否願意見面。
命加害人處遇計畫、命加害人負擔律師醫療費用。

15時效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下
自核發時起生效 1+1

16
通常要經過審理
暫時及緊急得不經審理
第IV項還相當重要

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最後倒數第二項

十八條
保護另除緊急保護令外應於核發後”廿四小時”內發送當事人被害人及警察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

請注意: 第四章、父母子女的部份

Page 53
第 四 章 父母子女
第 43 條
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
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
第 44 條
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或會面交往
之裁判後,發生家庭暴力者,法院得依被害人、未成年子女、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為子女之最佳
利益改定之。
第 45 條
法院依法准許家庭暴力加害人會面交往其未成年子女時,應審酌子女及被
害人之安全,並得為下列一款或數款命令:
一、於特定安全場所交付子女。
二、由第三人或機關、團體監督會面交往,並得定會面交往時應遵守之事
項。
三、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或其他特定輔導為會面交往條件。
四、負擔監督會面交往費用。
五、禁止過夜會面交往。
六、準時、安全交還子女,並繳納保證金。
七、其他保護子女、被害人或其他家庭成員安全之條件。
法院如認有違背前項命令之情形,或准許會面交往無法確保被害人或其子
女之安全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禁止之。如違背前項第六款命令,並得沒
入保證金。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有關機關或有關人員保密被害人或子女住居所。
第 47 條
法院於訴訟或調解程序中如認為有家庭暴力之情事時,不得進行和解或調
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行和解或調解之人曾受家庭暴力防治之訓練並以確保被害人安全之方
式進行和解或調解。
二、准許被害人選定輔助人參與和解或調解。
三、其他行和解或調解之人認為能使被害人免受加害人脅迫之程序。

第 五 章 預防及處遇

第 50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
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
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前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
保密。
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行處理;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請其他機關(構)
、團體進行訪視、調查。
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請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
機關、醫療(事)機構、學校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者應予
配合。
第 5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撥打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設置之二十四
小時電話專線者,於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追查其電話號碼及地址:
一、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
二、為防止他人權益遭受重大危害而有必要。
三、無正當理由撥打專線電話,致妨害公務執行。
四、其他為增進公共利益或防止危害發生。
第 52 條
醫療機構對於家庭暴力之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
第 53 條
衛生主管機關應擬訂及推廣有關家庭暴力防治之衛生教育宣導計畫。
第 54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訂定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其內容包括下列
各款:
一、處遇計畫之評估標準。
二、司法機關、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計畫之執行機關(構)、加害人處遇
計畫之執行機關(構)間之連繫及評估制度。
三、執行機關(構)之資格。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機關負責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之推動、
發展、協調、督導及其他相關事宜。
第 58 條 8 14 58對應—政府可以給予的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核發家庭暴力被害人下列補助:
一、緊急生活扶助費用。
二、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及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

三、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四、安置費用、房屋租金費用。
五、子女教育、生活費用及兒童托育費用。
六、其他必要費用。
前項補助對象、條件及金額等事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
之。
家庭暴力被害人”年滿二十歲者,得申請創業貸款”;其申請資格、程序、利
息補助金額、名額及期限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家暴的對象有哪些補助也是重點!8 14條對應;地方政府權責、保護令種類、以及政府可以給予什麼扶助,與間接服務有相關性。]

細則不重要

Page 60處遇計畫的規範自己看。

下次五六回帶來。

*性平法、*身權法、*國民年金法、

勞保條例、就業保險法的一些基本重點。

社工師法、公益勸募條例
健保法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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